急高分我有病能当兵吗

作者&投稿:泊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问 如果我有病 我还能当兵么? 什么样的病当不了兵 ?~

主要是看你生的是什么病,部队不收病号,现在我把征兵体检标准详细的发你看看!如果满意望采纳!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纹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Δ,外隐斜超过5Δ,上隐斜超过2Δ,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口腔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 超过3cm,上下颌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心理检测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х109/L(4000~10000/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х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х1012/L(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х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 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涤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精神疾病患者治愈后即享有常人的各项权利,也就是说可去应征当兵。不要怕,勇敢去面对,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

你看看以下你有多少条不符合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当兵文学方面的解释
1.统领军队。《文选·扬雄<甘泉赋>》:“诏招摇与太阴兮,伏钩陈使当兵。” 李善 注:“ 郑玄 《礼记》注曰:‘当,主也。’主,谓典领也。”
2.服兵役;参军。《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七回:“凡是神机营当兵的,都是黄带子、红带子的宗室,他们阔得很呢!”《中国歌谣资料·当兵就要当红军》:“是块好铁要打钉,是个好汉要当兵。” 吴组缃 《山洪》二:“我就贴钱去当兵,人家也不要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进行征兵。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征集18--22岁的女青年服兵役。应征公民报名参军的一般程序是:到当地兵役机关报名,接受初步审查(包括身体和政治状况等);在体检站接受全面的体格检查;接受政治审查;批准入伍。
  征兵体检: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适合当兵参军吗?为的不是别的,一生的梦想愿望就是随着自己的本性,把...
在我看来当兵便不难,第一需要一个健康的外表,第二心理素质要好,第三不怕吃苦能耐劳,三点基本要求的第一项很重要,当然第二第三也终于,比如第一项健康的身体,包括着很多,不如有纹身或者有手脚动过手术之类的是很难当上兵的,当然还是有希望的,就是托关系了,其他的问题基本没什么,如果你有...

我做啥事都不行,现在我哥要求我去当兵,我说我有病。他不信我应该是报 ...
现在义务兵只有两年,但对青年人来说,会改变你的人生,让你变得自信,自强。真的,军营生活可以培养锻炼人的。你总说你干嘛也不行,二年后一定是干什也行。

我儿子在新疆当兵我有病住院动手术请问国家对家属有什么照顾吗
朋友你好,你的儿子是军人,如果他在服役期间受伤或者生病了,部队会全额保障,治病到底,无论花多少钱也是部队出。但是如果亲属有病,没有什么照顾的方面,如果需要的话,你可以通过儿子向部队首长汇报,部队组织他的战友们捐款献爱心的方式,对你有所帮助也是可能的,但绝对不会太多,只是一个人道主义...

我想去当兵,我身边有好多当过兵的人,他们听了我的想法不是说我有病...
当兵可以强健自己.出来后使自己做任何事都很稳定.还可以在部队学到外面学不到的东西-!他们当过兵的人开始以为当兵出来后可以找到一份好工作.可是没找到~所以就自然那样说你了`其实当兵出来后可以使自己变的强壮`和可以学到很多外面学不到的东西之外也没什么!

母亲患有精神病我还能当兵吗?
母亲患有精神病还能当兵,如果体检正常,母亲的问题不会成为当兵的障碍。当兵在当代中国是指服兵役。全民兵役,一大部分入伍,进行服役,时间为两年;另一部分通过体校、警校、各种车队、街舞队、篮球体能技术训练社、耐力生存与拓展训练探险、集体负重训练、CS团队训练社等训练方式来进行为期六个月到一年的...

(求鉴定)当兵去了,体检那个叼医生说我肾结石,我去医院检查医院证明没...
首先诊断:双肾盂积水,肾功不全。建议到医院做IVP(顺行尿路造影),再查个CT增强,是否有结石或占位,是否为炎性狭窄,是否为巨输尿管,再进一步检测。记住当兵一般是传染病的不行,你这个没什么事,不过当兵蛮累的,建议你最好尽快医治防止发作 ...

慢性肝炎引起的谷丙转氨酶升高严重,能自己控制吗?
还有就是,你的丈夫,尤其是你的孩子,一定要马上去医院检查,现在当兵上学求职对肝炎患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再就是,你应经患肝炎很多年了,那你结婚是就没有向医生做个简单的咨询吗?如果是你丈夫患有肝炎,那在孩子出生之后立即打疫苗是可以阻断病情的,可是,你是母亲,那你的孩子99%也患上肝炎了...

我儿子当兵半年在部队查出有癫痫病部队能退兵马
这种情况你儿子确实不适合继续当兵了,应该提前回家了。不过不能叫退兵,叫提前退伍。待遇是和正常退伍一样的。

当兵有病可以申请回家修养吗?
义务兵生病不能回家休养,可以申请提前退伍。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

男朋友当兵一年多了,现在要和我分手
他是当兵的们可能是父母亲亲不知道他和你在恋爱呢!还有一种 就是他真的生病了,就是不想让你知道,怕你担心,怕给你压力吧!如果你这样冒昧的去找他没,如果他还是没有想通的话那你就是白去了,相信自己,你给部队写信我相信他要是真心的爱你,他还是回看你的信,多写信,让他明白,我希望有...

松山区15721399077: 牛皮癣部队复检能过么?(高分,急) -
楚庭帕尼: 银屑病属于血液病,不会传染,而且也不会耽误你的运动和训练,看你的发病的范围不是很大,如果说不是十分严重,能够控制,这点不是大问题,找找兵干部是可以通融的.复检如果你不是患上肝炎、肺结核之类的传染疾病是不会退兵的,这个你更放心.你可以带这个药到部队,治病没人会管.

松山区15721399077: 有严重的蛀牙能当兵吗,急求回复 -
楚庭帕尼: 严重的蛀牙不能当兵.

松山区15721399077: 我有一个肾囊肿.18岁,能去当兵么?符合当兵要求么?左边肾13✘11毫米的..急...左边肾 -
楚庭帕尼: 你现在走了吗??

松山区15721399077: 牙齿上了钢套不能通过当兵体检吗?高分悬赏 -
楚庭帕尼: 一般验兵是不注意你着个问题的,具体这就要看你是要进哪个兵种了.以你现在说的情况,一般的兵种你是可以进的,但是潜艇兵,特种兵,武警,空军以及相关的特殊要求兵种你就进不了了. 因为一些兵种对士兵生理身体要求要极高,根据不同的兵种有不同的要求.就象高考后学校录取你一样,你如果是色盲就不能被绘画,设计,化学等相关专录取.所以,一般兵种你应该还是可以进的. 不过在地方,那些医生和招兵的人不会管这些,只要你不是没有牙齿或少牙齿张嘴句被发现,是不会管的.如果你那不是钢牙而是瓷的,就不会有类似问题了.

松山区15721399077: 急!急!急!急!两对半245三抗体阳性可以当兵吗?有哪位好心人能帮我一下,求求 -
楚庭帕尼: 你好.是可以的.放心吧.是有感染过乙肝病毒才会这样的,但你有了抗体不用怕.

松山区15721399077: 高分求大侠们权威回答 当兵体检问题 -
楚庭帕尼: 这个不会的,放心吧,一般当兵体检都只是个走个过程,我当年体检眼睛,痔疮,包括疤痕,腿型都不过关,都通过了.放心吧,不会复查的,如果要复查的话,那那么多近视眼,你让 别人...

松山区15721399077: 今年我想去参军.男生.21岁,无任何传染病史,去年高中毕业.还能当兵吗?年龄是不是太大了?怎样留在部队啊!?不要复制的资料,希望有亲身经验的前辈解答.高分. -
楚庭帕尼: 我是现役第二年的兵,零九年十二月去的.年龄没事,留队是服役完后就是退伍前提出留队.要是想去现在去报名,十一月体检,体验成功后就可以来了.具体加我QQ763448628.

松山区15721399077: 当兵的问题,高分 -
楚庭帕尼: 找当地的武装部当官的,眼睛不好可以做手术(恢复期半个月),也可以去体检的医院直接给院长塞点钱就行了.我一弟弟去当兵花了2W7.按你说的就应该找区武装部的.你能不能去是他们说了算.到那个部队...

松山区15721399077: 高分,急急急急急,我是一个女生想去部队当兵,有几个问题请各位专业人指教一下? 谢谢啦. -
楚庭帕尼: 去当新兵嘛 你先要带里面的内裤啦!(不然你洗澡没的换就搞大了)因为部队刚去没那么快发衣服的!怎么说也要等个几天的!(我是退役回来的)义务兵嘛第一年你老老实实训练啊!不要发太多牢骚,别人怎么做你不要去管他做,做好自己的...

松山区15721399077: 高分悬赏!帮我分析、是在家还是去当兵!急!急!急! -
楚庭帕尼: 你都知道当兵,当海军是你一生最大的梦想了,如果你今年不去,会后悔一辈子的,以后不管做什么事都没功夫,六神无主的!不管能不能过关去试试也不过也安心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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