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通宵改试卷猝死家中妻子申请工伤法院如何判?

作者&投稿:苍梧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丈夫因民事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妻子的工伤所得吗?~

不能,因为工伤所得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妻子因工伤死亡(,)丈夫有权利继承(抚恤金)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包括房屋、财产。第一继承人。

俞俊杰的丈夫冯芳弟,系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担任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点,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状况异常,立刻拨打急救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但最终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

琼山人民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显示,冯芳弟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时间间隔为“不详”。抢救记录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

2011年12月,琼山中学以冯芳弟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时30分至22时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2012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简称223号工伤决定),对冯芳弟不认定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维持223号工伤决定。

对此,俞俊杰提起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俞俊杰诉讼请求。俞俊杰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驳回其申请。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俞俊杰又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不服,于2016年5月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中院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海南高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对此,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法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人社局不会做人啊,应该主动作出工伤认定。

来源: 法制日报



首先要请相关部门做鉴定,鉴定是否与工伤有无关系,然后才能考虑一下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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