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作者&投稿:郎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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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恩施州规划工作要点

2010年州规划局工作要点如下:
一、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一)全面完成《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2010-2030)》工作。确保 2010年 4月前完成总规前期专题研究报告,力争 5月底前完成纲要专家评审工作,力争 2010年 11月前完成总体规划正式成果。
(二)根据当前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恩施市人民政府已审批的施州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龙凤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全面评估,并对两个新区控规涉及用地布局、土地性质、土地开发强度等方面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提出修改方案,报请恩施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优化完善州城七大片区 2009年以前启动的规划设计成果,并按法定程序完成评审报批工作,包括:①金桂大道沿线城市设计;②土司大道体育运动中心至盐水溪桥城市设计;③旗峰大道盐水溪桥至大龙潭控规暨城市设计;④土桥坝片区控详规;⑤舞阳坝州委州政府片区控详规;⑥市政府片区控详规;⑦轴承厂山泰老厂区片区控详规。
(四)协助恩施市人民政府完成 209国道桂花树到龙凤坝民族高中段城市概念设计;协助恩施市人民政府完成叶挺路(后山湾入口)到谭家坝高速公路入口 6公里城市概念设计;协助恩施经济开发区完成恩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水库食品工业园区控详规编制工作;完成旗峰大道——红旗大桥——许家坪机场——金桂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金凤大道沿线城市概念设计;完成火车站北片区预留发展用地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五)根据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进度,在完成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基础上, 2010年启动下列规划编制项目:
⑴ 启动谭家坝高速公路互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面积约 3平方公里;
⑵启动七里坪马鞍山至核桃坝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面积约 7平方公里;
⑶结合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启动编制州城综合交通规划 ;
⑷启动清江河施州大桥至大龙潭沿江景观规划设计;
⑸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专业规划,主要包括:州城电力专项规划、给水排水专项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等;
(6) 结合总体规划前期专题研究,启动州城山水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 六 )各县市要加强城镇控详规编制。一是加大城镇规划编制,力争县(市)城控详规覆盖率达到 50%以上;二是要根据各地变化的情况依法按程序调整满足不了需要的规划;三是切实加强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查力度,要做到有深度、符合实际,且具有操作性。
二、举办以“打造旅游名城、建设生态宜居恩施”为主题的湖北恩施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研讨会。 研讨会由恩施市人民政府举办,州规划局和湖北省规划院协办。研讨会举办时间初步确定为 2010年 4月下旬。
三、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法规。 一是完成《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和评审报批工作,力争 2010年第二季度正式颁布实施。二是进一步完善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制度体系。
四、大力打造阳光规划,切实加强基础建设。 一是建设规划展示馆,对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经州城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在风雨桥桥西广场下建设州城规划展示馆,拟装修面积 1400平方米,今年 8月份开馆。二是对现有的州规划局网站进行全面升级、扩容,增加规划方案和“一书两证”办理情况公示的功能模块。结合规划管理程序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的要求,完善规划管理审批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审批要求。三是结合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提高行业的行政审批效能和机关工作效率,转变行业工作作风。
五、加强规划执法和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做好全州规划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完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提高信访工作满意度;做好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放线、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大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六、加强对全州规划管理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力度,转变职能,加强对各县市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进一步整合全州城乡规划资源和人才资源,搭建规划人才信息使用平台,成立全州规划协会,加强对全州规划行业市场管理。加强本地规划设计队伍建设,对州规划院资质提档升级,引进高端人才,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壮大规划院的综合实力,全面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七、加强全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统筹全州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引导城市(镇)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 进一步加强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处理好州域内城镇发展的矛盾;加快城市结构调整,坚持城乡一体,加快城镇之间的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好城镇布局和产业结构,统筹安排区域内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指导城市(镇)经济发展、人文发展、社会发展、集约节约利用、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定量指标,实现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一是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提高业务骨干人员的待遇,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同时加强对现有规划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规划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二是采取业务合作办法,提高州规划院规划编制、业务咨询水平;三是加强对全州八县市及乡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全州规划管理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九、切实抓好机关建设。 加强机关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狠抓社会综合治理,高效完成各类信访工作;抓好保密、档案及计生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精神文明创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州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乡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自愿投入相结合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机制。
  乡村公路属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国家给予一定补助。乡道产权属于乡人民政府。村道产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村道按照村民自建、自用、自管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六条 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乡村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和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第八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自治州境内收取的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已经列入国家养护范围的乡道以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为主。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条 自治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对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乡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并对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
  (三)指导、协调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监督乡村公路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乡村公路竣工验收,培训、考核乡村公路管理人员;
  (四)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
  (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村道的管理,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的其他道路实施路政管理。第三章 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集镇、村庄建设的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应当实行统一规划,规划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乡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人民政府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道规划相协调。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乡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二)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安排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村道建设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建设的捐赠、赞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内重点线路的建设,以及扶持贫困乡、村的乡村公路的建设。
  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当专题论证;
  (四)临近保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两边”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录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城市新区和有实施条件的旧城区应当按照商住分离的模式布局。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同一临时建设项目内临时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第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原则,建设用地最小开发单元为5000平方米。
  不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景观、环境、净空及建筑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批准建设:
  (一)公益性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
  (二)相邻地块已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条件的;
  (三)邻近土地为道路、广场、河道、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或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或合并实施的;
  (四)按批准的总平面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论证可以进行建设的。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高度、主要功能建筑比例、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配建、建筑退让、公共通道、山体水体保护(含非保护山体利用情况)、绿化控制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它控制要求等内容。
  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推广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并将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在项目建设净用地内核算。
  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用地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代征范围及面积。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包含厂区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用房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成品仓库、研发室、实验室、产品展厅等功能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市政管线设计、场地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消防设施布局、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绿色建筑规划及相关规划指标等内容。
  用地规模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居住类建设项目,学校、医院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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