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分析经济法案例?

作者&投稿:之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请高手帮忙……)~

1、红星厂应负责赔偿,因为无论内部如何规定,负责这件事的人是代表公司的。而且法律也有规定,只要他的身份符合规定,可以代表公司,如此造成的责任,无过错第三方不承担责任,东风厂可以索要赔偿。
2、没有构成违约,因为双方并无签定合同或有关协议,所以百货公司并没有什么义务需要履行。构成条件也是以上所说的,双方并无协议。
3、甲方侵权,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未注册的商标其他人是可以使用并注册的。

法律事实一般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因此,本案件引起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含:撞死人的行为引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王某的死亡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

  这是07年司法考试题目
  (1)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在本案中,电器商场的经营范围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购销。单某身为电器商场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商场的同类营业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2)对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这是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内部规则,如果董事、经理违反上述义务,就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并没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只是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意思是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并非是当然无效的。本案中,单某为百货公司购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该买卖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双方的合同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无效的合同。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不足采信。所以不能因为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单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单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损害赔偿。此外《公司法》第215条还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除将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所以,电器商场可以根据单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单某以处分。�

  (4)《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

  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对《公司法》第214条的规定应注意两点:�

  第一,董事、经理违法提供担保的,可责令取消担保,以使担保行为归于无效,这是不同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的处理的。�

  第二,董事、经理违法提供担保的范围限于向两类人提供的担保:本公司股东与其他个人。言外之意,公司法并不禁止董事、经理依法定程序以公司资产为非本公司股东的非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6)《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本案中单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作主将自己的小轿车卖与公司,系违反禁止自我交易的行为,公司可主张该行为无效。本来,世界各国公司法多规定该类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事后追认即可,但我国现行立法则坚持必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这也算是中国特色了,考生应予特别留意。

(1)不合法。因为其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49条(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没有依据。因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源于单某的行为。而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凡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3)单某如有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如果单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买卖无效。因为违反公司法第149条(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经济法案例分析
各位股东交付的出资应该退还。由于该公司不能设立,并不是某个股东导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责任。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B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按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该案例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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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价格上涨不能算是不可抗力。这叫情势变更。2,农贸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同的原则是促进交易,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七种情况以外,其它的因素不能主张合同解除。3,正确,定金是对合同成立之后的履行进行了担保,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征罚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4,本案不存在履行不安...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

案例分析(经济法)
答:1)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生活中常见的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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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经济法的原则分析案例?
那么这个案例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在具体分析案例时,我们可以结合以上四个原则,对案例中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从而找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经济法的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分析案例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个原则,不能片面看待问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
再次,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时候,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再者,乙与戊签订协议,转让全部股份必须经过其他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最后,甲从公司抽出自己的资金实属不合理。此案例多处存在错误,可便于更加详细的记忆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则,但注意避免错记。二、1.合同解除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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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分别以C公交公司和农民乙为被告。原因:合同相对性。4、(1)D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只能用其一,定金超过20%的部分无效;(2)AC;(3)BC。5、(1)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能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分别为:一是,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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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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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亲香连:[答案] 答: 1.损失由乙负责.在试用期,乙对马是享有使用权的,所以这个损失是由乙承担的. 2.生下的小马归甲所有.因为甲对马享有所有权,所以生下的小马归甲所有.+ 3.由乙赔偿.乙对马是享有使用权的,由于乙管理不善造成的,由乙赔偿. 4.乙与丙的合...

丰县13798272577: 一个经济法案例,请大家用经济法律知识帮我分析下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郯亲香连: 1、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 此属于有期借款,“开工”之日是起点,第二个月末是终点(还款日期). 2、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 借款人改变主意,不影响借款归还.“别人”用也是“开工”,因为约定的是设备,不是使用人.再则,借款人的意志变更,涉及还款期限,应当再行协商或变更借条,否则,属于违约. 3、借款人不讲诚信、故意违约,可以判定是欺诈行为,合同无效,即行解除,立即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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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亲香连:[答案] 1、a属于要约邀请.甲乙丙回函属于要约.a回函属于承诺.a与乙之间合同成立,具备要约和承诺两要件. 2、不成立.没有义务.由丙自行承担.

丰县13798272577: 关于经济法的分析案例,我不懂,急求专业点的解答.自然人张某于2008年9月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A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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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13798272577: 经济法案例分析:甲有一套房子欲出售.甲和乙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乙以40万元购买.(越详细越好)甲有一套房子欲出售.甲和乙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乙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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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亲香连:[答案]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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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亲香连:[答案] 答案来自:200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题及答案 (1)银行可以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依据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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