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英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研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临床前研究管理第四条 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
  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清制品、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研究等;
  其它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
  中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除具备其它兽药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第五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系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等对一类新化学药品和抗生素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生殖毒性(含致畸)、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以及用于食用动物时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最高残留限量(MRL)的确定。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第六条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并在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申请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时,除提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研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书面资料。必要时,农业部指定参考试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行风险评估和适用性评价。第七条 临床前药理学与毒理学研究所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应当经过结构确证确认为所需要的化合物,并经质量检验符合拟定质量标准。第三章 临床试验审批第八条 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应当在试验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三)临床试验方案原件一份;
  (四)委托试验合同书正本一份;
  (五)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一份;
  (七)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八)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还应当提供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方面的资料。
  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或者提供国内外相关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第九条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以及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新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制品。对已批准的生物制品所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亦属新制品管理范畴。第三条 凡从事新制品的研究、生产、检验、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新制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四条 新制品按管理要求分为三类: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制品;国外仅有文献报道而未批准生产的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我国尚未生产的制品。
  第三类:对我国已批准的生物制品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制品。第五条 新制品的命名要符合“生物制品命名原则”(见附件一)的规定。第三章 新制品的研制要求第六条 新制品应经过实验室试验、田间试验、中间试验、区域试验等研究过程,取得完整的数据,提出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有关试验数据要求见附件五)。第七条 实验室试验应包括菌(毒、虫)种的选育和鉴定,毒力、抗原性、免疫原性、稳定性、特异性试验和生产工艺,制品的安全性、效力(实验动物及使用对象动物)、免疫期和保存期试验等。第八条 田间试验应用3-5批实验室制造的新制品对生产条件下的使用对象动物进行试验,观察其安全性和效力。第九条 中间试制应按实验室生产工艺在生物药品厂或农业部认可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中试车间试制5-10批(诊断制剂不少于3批)制品,定型生产工艺。
  批量小且工艺复杂的诊断制剂,可在具备条件的实验室中间试制,批数同上。第十条 区域试验应用3批以上中间试制产品进行较大范围、不同品种的使用对象动物试验,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安全性和效力。第十一条 进行田间试验必须经试验所在地县畜牧(农牧)局批准;进行区域试验必须经试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批准。试验中因制品质量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研制单位负责。第四章 新制品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新制品经过中间试制和区域试验后,证明生产工艺完善,安全性和效力良好,研制单位可提出新制品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格式见附件三或附件四),连同有关技术资料(见附件二)报农业部。第十三条 农业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符合预审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
  农业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四条 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农业部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五条 兽药审评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评,符合规定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及规程草案送农业部。必要时,申报单位将样品送中国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试验。
  农业部应在接到兽药审评委员会技术审评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六条 农业部审查批准新制品并颁发其质量标准,发给研制单位《新兽药证书》。持有《新兽药证书》者,方可申报正式科研成果或进行技术转让。第十七条 新制品质量标准经农业部批准发布后,其制造与检验用菌(毒、虫)种,在生产保护期内,由原研制单位负责鉴定、保管和供应,同时将鉴定结果报中国兽药监察所备案;生产保护期满后,由原研制单位交中国兽药监察所或农业部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鉴定、保管和供应。第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制单位申报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相近的同一制品,在兽药审评委员会审评会三个月前都予受理,但只制定一个制品质量标准。第五章 新制品的生产第十九条 新制品质量标准颁布后,生产单位申请生产新制品,须提交农业部批准生产生物制品的文件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新兽药证书》副本及接受技术转让的合同书或原研制单位同意转让的文件,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第二十条 新制品试生产期限为:第一类五年,第二类三年,第三类二年。第二十一条 在试生产期内,生产单位要会同原研制单位继续考核制品的质量、完善质量标准。中国兽药监察所要抽样检查,如有严重反应或效果不确者,向农业部报告,可令其停止生产、使用。第二十二条 新制品试产期满前六个月,生产单位会同原研制单位将生产、使用总结材料和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报农业部。经兽药审评委员会再评价后,建议列入规程的,由农业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正式生产批准文号。逾期不报的,取消原批准文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
  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第三条 凡从事新兽药研究、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分类第四条 按管理要求,新兽药分以下五类:
  第一类 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分及其制剂。
  第三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西兽药复方制剂,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 增加适应症的西兽药制剂、中兽药制剂(中成药)。第五条 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第三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第六条 新兽药的研究内容应包括: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第七条 新兽药临床药效试验,按照新兽药类别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第一、二类新兽药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兽药新制剂必须进行临床验证;第三类新兽药做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但必须经农业部认定。第八条 新兽药临床试验,根据研制的不同阶段,分为实验临床试验和扩大区域试验。
  实验临床试验是用中间试制生产的3-5批产品,在小规模条件下研究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药效和安全性做出试验结果和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人工感染模拟试验。
  扩大区域试验是在自然生产条件下、较大范围内考察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临床药效和安全性。第九条 实验临床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下列规定:
       治疗药物   驱虫药物   饲料药物添加剂
大家畜    40头    60头    100头
中家畜    60头    100头   200头
小家畜及家禽 100只   300只   500只
鱼类     100尾   300尾   500尾
蜜蜂     10标准箱  20标准箱
蚕      10张    20张    40张
  外用驱虫药物的试验动物数目应加倍第十条 实验临床试验应设对照组。对照组的动物应与试验动物条件一致。第十一条 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的实验临床试验应由农业部认可的省属或部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疗单位承担;兽药新制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认可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实验临床试验药品应由研制单位免费提供。在临床试验中因药品质量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研制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实验临床试验结束后,在经农业部批准试生产期内,须进行扩大区域试验。扩大区域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实验临床试验规定的动物数目的三倍至五倍。第十四条 临床验证主要考察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的疗效和毒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临床验证的试验动物数目,可以按第九条规定的数目减半。第四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第十五条 研制单位完成新兽药实验临床试验后,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提出新兽药试生产或生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兽药新制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受理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新兽药,须提交下列内容资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三)新兽药的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
  (四)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五)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七)毒理试验结果,包括实验动物和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和吸收毒性试验等。
  (八)特殊毒性试验,包括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
  (九)机体残留试验及屠宰前停药期的研究报告。
  (十)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报告。
  (十一)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植物毒性、水族毒性、昆虫毒性)研究及对土壤、水质污染的研究报告。
  (十二)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十三)中试生产的总结报告,中试生产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标准并与实验室制品的对比。
  (十四)连续中试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送检样品量至少应为全检量的五倍。
  (十五)三废处理试验报告。
  (十六)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含量限度、处方、理化性状、鉴别项目及方法和依据,含量(效价)测定的方法和依据、检查项目及方法和依据,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制剂的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十七)新兽药及其制剂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
  (十八)生产成本计算。
  (十九)主要参考文献。试验结果与主要参考文献有不同的,应加以论证说明。
  以上试验资料,按新兽药所属类别或用途不同而分别提供(详见附件)。


什么是兽药药剂、制剂和方剂?常用兽药制剂的剂型有哪些?
兽药药剂是将药物经过配制、加工处理所得的成品,是制剂和方剂的总称。 兽药制剂是根据《中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及地方标准或其他法定的处方,将原料和辅料等经过加工制得的兽药制品,制剂是各种剂型的总称,它具有一定的含量、规格和包装。 方剂是根据兽医所开的处方,将各种兽药临时调剂的配制品,...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二、第三十二条第...

...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厂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生产...

兽药人才网兽药的定义
实际上,任何能够影响生物机体器官功能或细胞代谢的化学物质都可以归类为药物范畴,我国甚至将鱼药、蜂药和蚕药也纳入了兽药管理的行列。新兽药特指我国自主研发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它们是针对已有批准的兽药进行创新研发的产物。兽药新制剂则指使用国家批准的兽药原料,通过新的研发方法加工而成的制剂。...

新兽药是怎么定义的?
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兽药管理条例》_2004年版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发布,新兽药包括以下五类:第一类 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及其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

兽药的情况简介
从理论上说,凡能影响机体器官生理功能或细胞代谢活动的质化学物都属于药物范畴。在我国,鱼药、蜂药、蚕药也列入兽药管理。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洁净室(区)内如称量室和备料室,需与生产工艺要求的空气洁净度一致,且有防尘和交叉污染设施。物料进入洁净区前需清洁处理,无菌物料需经过无菌处理。设施设计应考虑易于清洁,照明充足,并有空气净化和压力控制要求。中药制剂和生物制品的生产有特殊规定,如使用独立的设施和空气净化系统,且需严格区分不同...

什么是新兽药
新兽药是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要生产新兽药,首先要经过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并被农业部审核通过,并发下新兽药批文,企业才可以合法...

兽药gmp是什么意思
兽药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兽药生产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兽药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并规范生产环节,以达到最终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兽药GMP国际上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兽药制剂,包括现代兽药、中草药兽药、生物制品等。遵循兽药GMP标准的兽药生产企业...

兽药制药技术专业怎么样_就业方向_主要课程
2、兽药制药技术专业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兽药生产企业、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等单位,从事兽药生产与车间管理、兽药质量检验与控制等工作。3、兽药制药技术专业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2.掌握常用兽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剂型特点,以及生产设备操作与维修技术,具备从事兽药...

新密市19723618113: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 搜狗百科
虞败祛风: 新兽药是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 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要生产新兽药,首先要经过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并被农业部审核通过,并发下新兽药批文,企业才可以合法生产.

新密市19723618113: 兽药的检验机构对新兽药的研制如何进行管理?
虞败祛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的研制,应做好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 监督管理. (1)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 物(含国...

新密市19723618113: 按管理要求,新兽药可以分为哪些?
虞败祛风: 按管理要求,新兽药分类:(1)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

新密市19723618113: 新兽药是怎么定义的? -
虞败祛风: 兽药的标准就是不可给人用.兽药的用量都比人用的大.界定就是纯度了 和 含量.

新密市1972361811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
虞败祛风: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 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培育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