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张玉环是清白的,但孩子死在他家水库,他要不要负赔偿责任?

作者&投稿:缑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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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小孩的死跟水库无关。

孩子不是溺水而亡,一个被掐死,一个被勒死,然后再进行抛尸到水库,水库不是第一的案发现场,就算水库没有一点安全措施,没有警告牌,哪怕水库是违法的,都不会让他都赔偿责任。

目前全村人还是认定张玉环就是杀人凶手,只不过找不到证据而已,当年的那些目击证人,他们看到的和想到的犯罪嫌疑人,如今无罪释放,还是有点接受不了。

小孩脖子上有很明显被害痕迹,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一个怀疑孩子死因的村医张幼玲,她在最近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过,请求警方再一次重新审查此案,抓到真凶,能够还张玉环一个清白。

她能说出这样的话,27年来,她就从来没有承认过孩子是意外溺水,作为一个医生,他的职业操守就是救死扶伤,不应该说假话。

目击证人那么多,警察也来看了现场,也有了他杀的依据,才最终定性为杀人抛尸,再去寻找嫌疑人,就算当年的办案条件落后、侦查手段不足,但也不至于连一个溺亡或者他杀都判断不出来。

宋小女曾经说过一句话,他们家原来还是很富有的,张玉环是个木工,在那几年木工可是很赚钱的,然后张玉华又承包了一个水库,不出这档事的话,他们家是第1个盖楼房的,有没有一种可能性,别人眼红他们家小日子过得很好,引发的故意杀人陷害,也是有可能的。

农村人淳朴,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淳朴,能够以杀人来陷害的,多半心里是有点偏激的,在感情上受过打击或者受过孤立的,容易形成这样的性格,比如说离婚的,独居,或小时候受过伤害的,这些人是最容易做出令人想不到的事情。

最后,以上只是个人的一些推测而已,具体还要看警方什么时候来审查此案,什么时候给大家一个真相。

孩子是被别人害死后,投进去的,怎么赔偿?

照你这么说,车祸死人都要找公路管理局去赔,有一点道理吗?是路修的不够宽?

一般情况下在危险的水库上都会警示标志。但有人在你的水库里身亡了,赔偿一些是要的。

问题是这两个孩子不是溺亡的,是遇害的,只是杀人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当初,警方认为张玉环就是杀人凶手,主要原因是:

警方找张玉环问话时候,他支支吾吾很慌张并且手上有伤痕双手一直发抖。但张玉环没有承认他杀了人。

警方放狼狗咬他,无奈之下张玉环承认了。但在法院和狱中,张玉环一直喊冤,从未消停过。

大哥张富强和村医张幼玲也不断奔走为张玉环申诉。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张玉环“疑罪从无”释放了。

凶手究竟在哪里?这是网友们最为关注的。@英雄拒绝黄昏 认为凶手就在张玉环所在的张家村,警方应对村民逐一排查,是狐狸就一定会露尾巴的。

不过现在张玉环是不会赔偿的,因为他怕赔了会引起更多的误会。我们就坐等警方揭开真相吧。

人家被杀害抛尸水库他赔偿?假如有一天两个你不认识的人在你家门口打架结果打死了,死者家属要你赔偿你觉得合理吗?你得天天守在家门口千万别让人死在你家门口嘞!

任何国家的司法系统在判案的时候力求公平公正,而不是一定要拉一个人去接受处罚,哪怕这个人是含冤受屈。 我们一定力求抓到案件的真凶,并不是说如果没有抓到真凶,就抓一个有可疑的人去顶包,这不是法治 社会 应该做出来的事情。

所以在本案中,张玉环即使有嫌疑,但是没有证据,他就是清清白白的一个人。因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任何没有铁证的嫌疑人,他都是清清白白的。假使一个人有嫌疑,就应该要去坐牢,那么以后这个 社会 岂不是人人自危。

在本案中,即使两个孩子是在张玉环家附近的池塘溺水而亡,也不能把罪犯的帽子扣在张玉环的头上。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以后这种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任何没有铁证的都不会被强制判刑。

在这里,我们希望当年办案的那些公职人员能够反省一下自己,自己为什么当年不能走科学的审判程序,而要采用这样极端的手段,最后造成了这个冤假错案。

受害者:4岁被掐死的;6岁被勒死的。装进麻袋,抛进水塘!是被有预谋的凶杀,水库只是抛尸的地方,何谈赔偿?

但是,下马塘水库似乎不是他家的。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分析,似乎没有刻意提到张玉环承包水库!

溺水伤亡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把时间拨回到26年前,下马塘水库。就像我们日常生活所看到的那样,水库周围一般会立着牌子,写着:水库水深,防止溺水!

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有这样的提示牌。当然,下马塘水库当时有没有,不得而知,但是,这不重要,因为这不是“人为主动性”溺水,所以和水库是谁的,有无警示牌,没有任何关系!

如今,这个案件,很多人还不明白。都觉得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溺水身亡,没有凶手?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这种可能不存在!这就是刑事案件,不是普通的溺水事件。

当时,两个孩子,一个4岁,一个6岁。4岁的孩子是被掐死的,6岁的孩子是被勒死的,然后装进粗布大麻袋,扔进了下马塘水库!

所以,说到这里,你也许明白了,下马塘水库,就是凶手抛尸的地方。那么,请问,如果有人被杀了,尸体被抛在你家,不是你干的,你会赔偿吗?当然不会,凭什么!

这是同样的道理,目前还不知道下马塘水库是不是张玉环承包的。即使是他承包的,那两个孩子也不是溺水身亡的。他们是被人有预谋的杀害,丢进了水塘,张玉环凭什么赔偿?

所以,你提出这样的问题,其实就是在变相的询问:两个孩子是被凶杀的,还是自己溺水身亡的!

从始至终,警方都把这个案件列为刑事案件,这就意味着是有预谋的他杀,不是溺水身亡,不用承包水库的人赔偿,不管他是不是张玉环!

为什么张玉环回家,邻近的人对他映像不好,我想是两种原因,一种是张玉环杀人是大家共同认识的,国家也判了,所以对张不理解,二是当初的杀人犯,一下回家了,并且还要国家培偿,一下子成了村里的有钱人,这也是有的人不能接爱的。

关键是尸体在水里泡的时间长了,可能不具备采集指纹的条件了,如果能采集到指纹,我相信当年的刑警肯定会保留有指纹样本的,那样证据就充分一点了,不会搞得像现在如此被动了。

按当时的法律没有DNA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他是凶手,所以没有取得更多证据,而现在的法律依据是判当年的罪,我相信监狱里很多人也可以判无罪了。张玉环被释放了,而且大张旗鼓的宣传,人家那两家受害者,其中一家搬离了,人家肯定害怕他家,张玉环家有两个儿子。可怜的受害家庭无奈啊。

以我的分析,如果他真是清白的,她老婆怎么会另外嫁人,既然这么有感情,又是冤枉的,那么他早晚会出来的。说明她老婆都是觉得是不可能出来了才嫁人的。他哥哥也说了,进去3年她老婆就申请离婚。反正觉得这里面不是冤枉那么简单。

能否这样假设,宋某某是真正的主角,张某某只是帮凶。宋以为张不会再出来,所以三年后选择改嫁,甚至9年从未探监,而最终得知张疑罪从无得以释放,宋并没有涕零泪下,而是如释重负!张一直不停伸冤,只是不甘心做个替死鬼,所以被释放回家都没有给予宋久违的拥抱,而是采用回避的眼神,内心难免带有警惕防备心理!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此人疑点重重!!

这个世上只有一个人知道张玉环是否杀人,宋小女应该知道张玉环是否有案发在场时间?而且宋小女一定能感觉到张玉环是否杀人的心理变化行为异常?宋小女坚决离婚,而且第一次探监是2011年离案发时已过8年,好像宋小女一切都早已知道!证据肯定有,但是没有形成证据链,也就是说,张非常可疑,但是证据链没有闭环,或者说部分证据有瑕疵,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宣告他无罪。就像辛普森杀妻案,事实非常清楚,“”所有的人都看见他杀了人,只有上帝没有看见”。

一切证据都在警方,是不是凶杀?谁证明的?证据是否可靠?还有没有其他可能性?尸检了没有,有签名,有报告没?既然是他杀尸检应该能发现提取凶手的残留人体组织细胞?这些都有没?有尸检应该能推到死亡时间,从行凶到抛尸也需要一定时间,又有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作案时间。

孩子的监护人也有责任,如果较真,司法损失更大,张本人的损失,张的两个儿子的精神损失,张的母亲得不到儿子尽孝心的损失,反而备受精神折磨,张的妻子为了养活孩子,被迫与人同居等等。

12点有小女孩看见两个孩子朝水塘走去。张在农田劳动,中间回家三次,其中一次是11点左右。会不会是张第一次回家用哄骗的方法,毕竟小孩子比较好哄,只要找到一个好的理由,又是熟人,就说水塘边有啥啥好玩的,可能就骗过去了。然后返回劳动,让目击者看见自己在劳动。估计小孩差不多走到塘边地点了,然后第二次回家,其实是赶往水塘了。在水塘边看见两个孩子,然后下手了。抛尸水塘后,又赶回继续劳动。第三次回家,可能是一路观察一下周围情况,有没有留下什么证据。

发生这种可能,三个条件需要确定:一,小女孩确实看见两个孩子了。二,张中途返家三次,有没有证人证明,确实三次都回家了。有没有中途抄小路赶往鱼塘的可能。三,小孩确实是被人窒息死亡的。纯属虚构,别上纲上线。只是提供一种思路,因为看评论,认为案发现场就在张家的不少。毕竟真凶没抓到以前,张还是有嫌疑的。三次返家与小孩死亡时间吻合,见警察慌张,手上有抓痕,夜里收稻谷等可疑情况。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一定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综合网上信息,大致应该是这样:家长发现孩子死亡,打捞上来之后,(当时并不是装在麻袋里的)以为是溺水,准备下葬时村医检查觉得像他杀,建议家长报警,警方来了之后,经法医鉴定为他杀,后来在河边发现了麻袋,判断是凶手抛尸留下的,就顺着这条线索开始调查,后面就开始了大家都在网上了解到的破案过程。

不管宋小女怎样怎样的述说,觉得张玉环基本不是凶手,试想想,哪一个凶手在长达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不去认罪伏法,而是千万次的写诉状喊冤,长年累月的坚持申冤,如果真的是犯罪嫌疑人早就厌倦了放弃了,他是平民百姓不是闯荡江湖的高手,不会伪装不会掩饰,骨子里认定自己的冤情肯定就是这样的。

两个儿童溺水的水库,是张玉环家的水库吗?是他承包的吗?

老穆看了不少新闻,没有发现这样的信息,有的只是说“ 距离张玉环家两公里外的水库 ”。

比如“红星新闻”是这样报道的,如下:

1993年10月,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家村,两名失踪的男童被发现浮尸于当地的一个小水库中。

试想一下, 如果是张玉环家承包的水库 ,我想,媒体肯定会报道出来的,而不是轻描淡写地说“ 当地的一个小水库 ”。

如果有人发现“是张玉环承包”的信息,还望告知。

那么,孩子溺水于水库,水库“责任人或所属单位”要不要进行赔偿呢?

老穆认为,如果水库没有警告牌,则要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据媒体报道,这两个孩子是“死亡后”被抛在水库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水库“责任人或所属单位”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张玉环一案,因为真正凶手一直没有被抓到,故而造成了三家人的悲痛!

两个儿童,死的不明不白,难知凶手;

两个儿童家庭,生活不顺。据说,其中一 个家庭的孩子再次溺水身亡,不得不说,很不幸!

张玉环即便无罪释放了,但仍遭到一些人的怀疑。

老穆认为,只有抓到真正的凶手,才能让三个家庭“安心”。

据广州日报报道, 张玉环也坚信,只有找到真凶,才能还他一个彻底的清白……

那么,这个案件还有破获的希望吗?

老穆认为,难度很大,毕竟27年过去了。

如果当初采用DNA技术,或许就没有这么多问题了,要知道,1993年,我国是具备这样条件的。

目前,张玉环已说出当年逼供8人名单,或许,对结案有一定的帮助。

结束语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未缺席。”

老穆希望这句话能够在本案上有所应验。

凶手到底是谁?

他能够浮现吗?

他能被抓到吗?

让我们拭目以待!

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这起案件是两个孩子先遇害,再被抛尸到水库,水库方不需要赔偿责任。

承包水库有监管责任,但是也不是每天都要在这守着,这是个小水库,人家也还有自己的事情要做,不能说在水库出事了就要人家赔偿吧。想一下,在马路上被舌头绊倒,你会让修马路的赔偿。吃鱼的时候鱼刺卡住了,这时候你会让卖鱼的赔偿吗。

在这起案件中,张玉环无罪释放。他是清白的,这家水库应该不是他家的。报道中只说离家两公里外的水库,如果是他家水库,应该会有特别说明。不管水库是谁家的,没有作案,抛尸到水库,都没有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20多年了,到现在也有很多疑点。现在要找到作案的凶手,也有一定的难度,时代的变迁,很多都变了。现在技术发达,希望早点找到真凶。

总结语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犯罪的人必将得到严惩。

当时两个孩子的遗体被席子卷着,两个家庭的家属沉浸在悲伤之中,以为孩子失足溺水只能认命,正计划下葬的时候,村医张幼玲骑着自行车赶过来揭开席子后,说:慢着,要报警!

情况就在那一刻发生了扭转……

1993年,当时农村的风俗是没成年没结婚的人死后的遗体是不能进家的。只能摆放在村头或村尾,并用席子卷着。村医揭开席子,看见两个孩子的遗体发现一个脖子有明显的掐痕,另一个脸上有绳子勒痕。他断定孩子不是淹死的,而是他杀抛尸水库。

遇害两孩子的家属从上一刻的悲痛,转变成愤怒,开始报警。警方经过鉴定,也核实了情况:孩子不是淹死。此后,警方经过排查捉走了张玉环。27年后,张玉环因疑罪从无被释放,蒙冤9000多天。 张玉环是清白的,他也恢复了合法公民的身份。

另外,案件中的水库也不是张玉环的,是隔壁下马塘村的水库,距离张家村有1公里左右。

因此,张玉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孩子不是淹死的,水库的主人实际上也是受害者,书库里发现了尸体,一水库的鱼估计也卖不出了,也受了很大经济损失。如果孩子是淹死的,而水库又没有安全警示牌的话,水库的主人则需要承担责任。

孩子死在张玉环家水库,他该不该赔这得看死亡的原因。如果两个孩子是被人借用他的水库故意杀人,张玉环就没有赔偿责任。如果两个孩子是由于张玉环水库,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两个孩子意外落水死亡,张玉环有赔偿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都有追诉时效,二十七年己经过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追诉时效,如果事故当时没有主张民事赔偿,现在张玉环也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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