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田地被人非法占用该如何处理?

作者&投稿:薛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田被他人非法占用怎么处理判~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被人侵占、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规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答法律分析:土地被人霸占,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权利人可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收集侵权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关所为,农民朋友可以依据《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民法典》第179、244条等)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依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对方对土地上的青苗等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如果非法征收占地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导实施的,则我们广大权利人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非法占地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占土地的事实行为违法。

同时,参考(2019)最高法行申1072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法院可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法定征收职责,以弥补我们土地权利人的损失,保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途径之三:报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同样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变耕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该进行严厉惩处。其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如果开发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大面积强占农村耕地,导致耕地被破坏失去效用,便触犯了上述罪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而如果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刑法》同样规定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加以规制惩处。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依照法定征收程序,强占农民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也将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依照《刑事诉讼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大家对于耕地保护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不应纵容他人侵害自身权益,而应该凭借国家法律提供的多种救济渠道,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利益,勇于运用法律手段与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斗争。包括在明律师在内的全体征收拆迁领域律师也将秉持《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耕地保护原则底线,助大家一臂之力。

土地被侵占可以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包括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你方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一审法院即不受理,也不出具书面凭证的,你方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返还原物,停止侵害的物权请求权,对方拒不履行返还义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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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姜本悦: 先报国土部门界定,土地证为证据,这是自然资源权属问题,属行政前置,不可直接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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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姜本悦: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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