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斗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的文件和资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房产等部门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立项手续,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也可以分期进行验收。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五)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工作。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的文件和资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房产等部门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立项手续,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也可以分期进行验收。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五)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工作。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的文件和资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房产等部门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立项手续,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也可以分期进行验收。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五)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一城一策房地产包括哪些城市
3、杭州市: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也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经济实力和人口吸引力不断增强,房地产市场也持续升温。政府在实施一城一策的过程中,注重加强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管,通过调整土地供应、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等措施,保持市场的稳定发展。

房地产调查统计中,全国70个大中城市是指哪70个?
一、70个城市是指:北京、天津 、上海、重庆 石家庄 、呼和浩特、太原 、沈阳、长春 、哈尔滨、南京 、杭州 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 、武汉、长沙、广州、 南宁、海口、成都 、贵阳 、昆明、西安 、兰州 、西宁 银川、乌鲁木齐 大连、宁波 、厦门 、青岛、 深圳、唐山 、秦皇岛、包头 丹东、锦...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14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141临时占用城镇绿地许可《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25

城建局是干什么的?
(五)贯彻执行国家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拆迁经营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牵头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和实施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工作,参与编制城市综合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发展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城...

哪六个城市具备成为一线城市?
打造新一线城市,需要创新现有的央地政府关系,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更多权限,在吸收外资、土地制度、价格体制、税收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一是将潜在一线城市列入计划单列,使其拥有更大的经济管理权限,甚至可以高于计划单列市。 二是根据经济、历史、自然等因素,综合考量未来发展情况,合理规划潜在一线城市的发展空间,...

房地产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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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完房产抵押他项权怎么取消?
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 房屋他项权证办理要求: 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物权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他项权证申请材料: 1、杭州市房地产 抵押权 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杭州市房产档案馆查...

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回顾
对策: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提出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16条政策措施(通称“国16条”);1994年系列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宅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颁布。效果:随着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国房地产开发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通货膨胀得到...

我国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怎么查?
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 1、杭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杭州市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 3、登报声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需在《杭州日报》上...

房地产调控“一城一策”试点扩围 年底楼市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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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1565923642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驷逄醋氨: 房地产管理 法本身就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另外,登记是我国房地产(不动产)产权转移、生效的要件,但在这个条款下是为转移条件的前提,明显是管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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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15659236422: 城市房地产法的内容是什么
驷逄醋氨: 城市房地产法的内容是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昆明市15659236422: 市场出现机会(风险)如钟摆一样,时间各半,在市盈率低于均值时减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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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15659236422: 商品房销售办法 -
驷逄醋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颁布时间:2001-4-4发文单位:建设部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销售条件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第四章 销售代理第五章 交付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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