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典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未经过审批不能进行哪些工作~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该问题!
未经过审批不能进行的有很多工作的,例如建房,建厂,根据《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办法》设立专章规定立项职责和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摘要】
未经过审批不能进行哪些工作【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该问题!
未经过审批不能进行的有很多工作的,例如建房,建厂,根据《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办法》设立专章规定立项职责和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回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当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检查。按检查范围可以分为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等综合性检查,对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进行的专项检查,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后续检查。

  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流程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第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合规使用检查费用。第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人才的专业领域,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二条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指导和考核评价。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银保监会可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银保监局可以对辖内银保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立项和组织实施,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通过约谈、后续检查和稽核调查等方式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并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其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第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五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第六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
  全面检查是在一定周期内对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的全面性检查,原则上每5年至少安排一次。
  专项检查是对被查机构某些业务领域、区域进行的专门检查。
  后续检查是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
  临时检查是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工作部署或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采用现场检查方法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第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第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合规使用检查费用。第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配备与承担的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第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地方性法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和指导,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辖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银监会可对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监管的机构、银监局可对辖内银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第十六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立项,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评估被查机构整改情况,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开展有关的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必要时可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正)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管辖的规定,由银监会监督检查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人批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保监会 非现场监管
比如要对中国银行总行进行现场检查,银监会就会由一部出面组织协调,从各省分局的一处抽人到北京成立检查组,一般由一个处长或者资深副处长担任检查组组长,银行一部分管现场检查的副主任负总责。工作内容: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各种材料总结+各种会议工作强度,各地不尽相同,基本工作内容除了日常...

银监会68条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法律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银监会的主要职权
银监会设15个部门:办公厅、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部、人事部、宣传工作部、群众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 银监会主要业务部门监管对象划分: 银行监管一部: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等...

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内容提要
它的目标是全面提升现场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包括现场检查,都将接受国际咨询委员会和内部《马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的定期审查。这些独立的评估机制会深入检查现场检查工作,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动监管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进步。

求银监会【2017】5号文《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加强督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督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对督导发现存在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职责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银监会监管理念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银监会对其自身的监管组织架构进行了重大改革...
【答案】:B 金融危机看。中国银监会对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篮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省银监局有哪些部门啊?
山西则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场准入处、非现场监管一处、非现场监管二处 山西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二处、现场监管三处、现场检查一处、现场检查二处、现场检查三处、现场检查四处、现场检查五处、统计信息处。上海的更特别,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国有银行处、法人银行处(包括浦发银行非现场监管科、...

业务监管 应具备那些东西
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将鼓励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银监会倡导的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中。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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