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区别

作者&投稿:奚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附随义务是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以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义务。
  
  二、从给付义务的概念: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存在的目的是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发生原因: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三、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从义务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为等,确定性较高,法定或约定的操作性较强;而附随义务虽然在法理现代化进程中有一定法定趋势,但其内容仍然以不确定性为其基本特点,故法定或约定可能性较小。
  4、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是指附随义务本身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客体,但如果在附随义务被违反,且构成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名义诉请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首先,违反上述两种义务,引起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所应赔偿的范围是固有利益的损害,而从给付义务既然为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而生,那么违反后若致主给付义务无法履行,则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其次,能否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及解除权不同。由于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因此从给付义务违反后如导致主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或者无利益,则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而附随义务以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为保护的目的,故违反后原则上应仅仅产生损害赔偿而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的问题。
  
  五、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王利明的观点)。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法律主观: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主要是对方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是否可以 解除合同 关系,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 债权人 的固有利益的完整。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一般来说,在买卖合同里面双方都负有给付义务。 一、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1、产生的依据不同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如何区别?
(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

从义务、主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义务、主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1)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2)从给付义务是典型的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实质上是借侵权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形成法律上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如产品质量责任就是基于附随义务而产生的,其保护的范围包括债权人的...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主要是对方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主要区别如下: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保障合同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选择诉讼对于维权最有利。 一、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一、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1、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包括:(1)两者本质不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法定或...

提货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本质不同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而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如下: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1)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2)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1)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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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18365485537: 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含义
博询烟酸: 从合同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是指基于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也是要按照约定去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合同的义务也是会根据不同的类型而划分出不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期间当事人没有实现义务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涿州市18365485537: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博询烟酸: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附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附随义务的一部分,而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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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询烟酸: 合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主义务的法律概念,订立一份合同的主要性质和主要目的决定了合同的主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种类很多,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的附随义务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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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询烟酸: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涿州市18365485537: 什么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有哪些特征
博询烟酸: 一、什么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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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询烟酸: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

涿州市18365485537: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博询烟酸: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

涿州市18365485537: 附随义务的法律价值 -
博询烟酸: 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的价值的含义:简单的说,法的价值是指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那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附随义务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法的秩序价值,即法的安定性,要求当事人双方主动地遵守约定和法律规定.当然也体现一个正义的价值,保障双方的权利,体现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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