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附:越详细越好)

作者&投稿:类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初三政治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越多越好!!!!~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以下几类:
(1)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与生命权、自由权有同等价值的权利。平等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教育平等、就业平等等,涉及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其核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平等权的要求,任何公民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宪法和法律以外的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这类权利,是指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自己意见和见解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表现为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属于人们的精神自由的范围,反映了人们内心的一种信念。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二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三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四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公民的这类权利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属于公民的监督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取得国家赔偿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时,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条件和程序。
(6)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它表明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承认公民的财产权并强化其宪法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劳动权。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三是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四是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公民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公民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7)文化教育权。文化教育权是公民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教育权的内容:一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教育训练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二是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8)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了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的权利保护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以及华侨、侨眷的权利保护。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更多的请查看参考资料里面的内容,这里篇幅有限.

摘 要

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提出的一个伟大理念,而要引导我们的社会走向和谐,就要以建立在对自然科学规律和社会科学规律充分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就要调整好各种权利关系,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这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同时,权力与权利还是法律特别是宪法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和理论支点,运用历史的、法理的以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与思考,理清二者的关系、促使二者平衡,对于我国在目前现代化进程及社会转型时期,处理一系列重大问题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平衡

前言:权利与权力需要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并为此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逐渐增多,私有财产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公民的民主权利程度越来越高,文化艺术空间繁荣,“以言定罪”、“因言获罪”等现象一去不返;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随着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加强,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得到保障;随着法纪的严肃,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受到惩处,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得到保障。此外,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违法行政的问题得到有效纠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得到救济,享受法律的权利。综上所述,在以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今天,在以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平安社会为主旋律的今天,不难看出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1国家权力的概述

1.1国家权力的涵义

现代学者对“权力”的含义有许多解释,如“权力是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它反映的是一定的政治生活”[1],“权力是特定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拥有的对社会或者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2]。英国学者A.布洛克认为:“权力是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者服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3]

这些定义的核心部分都认为,权力体现着一定主体的强制性支配力量。依照权力的性质,权力可以分为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和超国家权力。社会权力是社会保留的权力,在法治国家里,社会权力是社会自治的表现,例如企业对下属职工的权力、商会对于所属企业的权力等等;国家权力是政治国家享有的权力,国家权力通常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超国家权力是由国际社会或国家集体行使的权力,例如联合国的权力、欧盟的权力等等。在这三种权力中,国家权力是现代权力的主要形式和典型形式,也是狭义上的权力,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公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权力是指经公民民主选举后产生的国家机关所拥有的以暴力作为后盾强制公民服从的支配力量。

1.2国家权力的特点

国家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支配力量,其行使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间非平等性。在民事或者商事活动中,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一方没有强迫另一方依照自己意志行事的力量,而是由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保证双方行为履行和共同意思的实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权力机关和公民之间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机关拥有强制公民服从的力量。

(2)行使的单方面性。民事或者商事活动中的行为主体之间,必须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方可使民事行为发生效果,亦即民事行为的启动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国家权力的行使不需要经过公民的同意,只需国家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即可使之得以行使,并发生法律后果。当然在宪政的框架之下,国家不得任意行使公权力,以免造就不受约束的专横的权力以致危害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受到严格的约束。

(3)强制支配性。民事或者商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平等协商订立的契约遭到任何一方破坏致使不能实现契约目的的时候,另一方有权以此为由诉诸国家公权机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救济,但受损一方却并不能私下寻求强制性手段直接迫使对方赔偿损失。国家权力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权力客体并使之服从的能力,因此,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固有属性,国家权力的每一次行使都是以强力的国家机器为后盾的。

(4)自我扩张性。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总是倾向于扩大自己边界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支配,它的应用边际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弹而不能前进为止。同时,掌握权力者在内在欲望上存在着扩张和聚敛权力的要求。这种欲望表现为打破原有权力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和权利以扩张自己的权力,从而加剧了权力的扩张性。所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化”。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

应该会搜索吧:

3,相关案例:

比如:案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字太多了,复制不过来,你去这个看看,这俩都是,祝你好运
http://www.cncasky.com/get/lltt/fxll/000609145_2.htm

http://www.741justice.gov.cn/readnews.asp?newsid=241

http://www.govyi.com/lunwen/2007/200711/188282.shtml
最后一个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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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菲生脉: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分享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认证

江西省15950985609: 公民与政治权力的关系 -
查菲生脉: (1)积极参与关系,即积极支持国家政治权力并认真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积极印象政治关系.这一般都是与政治权力掌握者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公民的态度.(2)支持关系.即通过遵守法律,维护政治秩序,执行政令等,消极地维护政治体系的运转.这一般是中间层次公民的态度.(3)对抗关系,即从事非法活动,破坏政治秩序,甚至进行非法暴力活动或进行革命的武装斗争,这一般是与政治体系的利益相对立的公民的态度.

江西省15950985609: 谈谈怎样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查菲生脉: 你好,这是现代宪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按照现代主流的宪法思想观念,是权利制约权力.也就是以公民社会为核心,建设大社会,小政府的形态.

江西省15950985609: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 -
查菲生脉: 两者的区别: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

江西省15950985609: 谈谈怎样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
查菲生脉: 首先要明确一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在立法本意上肯定是高度一致的,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限制或者遏制公民的权利. 现实中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冲突的情况主要在于,国家权力的运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和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够觉醒,再加上一部分坏分子的恶意曲解和私心私利作祟,导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出现了冲撞. 所以,不需要专门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只需要秉承一颗公正的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大普法教育,我觉得就好了.

江西省15950985609: 为什么说公民权利是现代国家权力的基础,公民权利产生了国家权力? -
查菲生脉: 这与国家的形成理论有关,目前关于国家的形成理论有很多.提供一种理论即社会契约论的思路:它认为,国家之所以建立是因为公民订立契约,契约约定公民们将各自的部分权利如打击犯罪、建造公共设施等交给国家机器,由国家机器来行使,因此按照该理论,国家权力源自公民权利.

江西省15950985609: 洛克怎样论述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
查菲生脉: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经典作家,个人权利对于洛克来说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了分权制衡的重要理论,将国家权力分成三种,立法、行政以及对外交涉权分别归不同...

江西省15950985609: 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查菲生脉:[答案] 1)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平等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 2)我国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享受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 3)由于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所以公民实际享受到的权利和所履行的...

江西省15950985609: 政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
查菲生脉: 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是基础政治学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是对立统一的,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参与和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力,是指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赖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政治权力是主体对客体的影响力,反映二者的制约、服从关系.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主要表现为两者在权限划分与配置上的反比例关系和两者在政治运行中的双向互控;其统一性表现为两者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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