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中的问题

作者&投稿:旗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存款小额遗产继承权公证要怎么办理~


想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并不是说只要当事人直接去公证处申请就可以的,还需要当事人准备好申请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材料,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最终办理好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经过以下程序: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二、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2、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一、目前办理小额财产继承的几种方式
小额财产继承公证在中公协的指导意见中曾被提及,中公协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起草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有这样的规定:“对继承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存款、有价证券的公证申请,如公证机构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可以在申请人签署保证书后,仅对继承人提交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凭证和全体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做形式审查后出具公证书。”但该条款因被指出不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支持而被删除了,随后中公协再没出现与此有关的规定,现今在公证实务中绝大多数公证机关仍严格按照继承公证程序办理。严格按继承程序办理此类公证除了耗费人力物力之外,对公证机关也带来了大量负面影响。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多,程序繁琐,让当事人误会为办证效率低、程序人为设置复杂,继承公证收费200元的下限让继承标的仅几百元的当事人更加不理解,出现较多当事人弃办、投诉、甚至通过媒体报道的情况,让公证机关深受其害,鉴于此,各地公证机关也创新了各种方式来应对小额存款的继承,检索了下已知的信息,大概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简化材料办理
13年5月,南京市公证协会制定出台了《关于简化小额继承类公证办证程序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存款等,简化继承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只要能提供一份以上能反映全部继承人情况的亲属关系证明即可,不再要求复印两份以上佐证,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也适当进行了简化。
有很多地区公证机关采取了类似措施,将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标准适当放宽,此种做法已超出了中公协2009年发布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此方式只是降低了当事人准备材料的难度,并未降低公证机关的工作量,且提升了因材料失实带来的公证责任,因造假成本降低,当事人故意提交错假材料的情况变多,让当事人补正材料的情况因而也变多,结果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证明材料的过于简化并不能提高公证效率也降低了公证质量。
(二)简化程序办理
2013年底,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台政策试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对涉及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动产(如存款、养老金、公积金、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等),以及多次申请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小额遗产适用简易程序,该程序在共同继承、当事人举证、审查核实、出证时间等程序方面进行简化,规定了共同申请继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申请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件,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因在异地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的,只提交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人在国内、异地的,需加盖单位或者居村委公章),直接邮寄到公证机构即可,同时对举证困难的当事人,在具备可核实的前提下,可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调取相关证明材料。
二0一四年六月,武汉市公证员协会通过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试行简易程序的意见》,共同申请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可委托其中一人申请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即可,由办理人在公证处作出承诺后简化程序办理,武汉公协采取了与上海市公协相同的简化办法。
经此简化后,该继承公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办证成本,也降低了公证机关的工作量,但其中很多做法同样已超出中公协2009年发布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未经公证的委托书及放弃继承声明书真伪的掌控带来了难题,是否对委托书和放弃继承声明书进行核实,怎样核实,成了颇难解决的问题。
(三)领取和保管资格公证
云南省公证协会创新了此种办证办法。云南采用的此类办法是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关于共有的规定,特别是依照《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就此推论继承人无论是几人,无论哪个继承人,均可主张保管遗产,申请人只是通过公证表示继承保管资格,将银行保管变更为某继承人保管,某继承人保管后让该遗产仍处在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中,适时再由所有继承人自己进行遗产分割。
具体办证方式是由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一人以上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仅提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办证过程中向公证机关承诺从银行领取该笔小额资产后,妥善保管该笔财产并有义务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公证证明申请人在该继承中具有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
我省青岛公证处、鲁中公证处等也于今年开始开办《领取和保管存款》公证,直接出具有权领取和保管存款的公证书。
这种办理方式大胆创新,突破了固有的办证程式,简化了程序,大大提高了办证效率,但这样的创新依旧缺乏程序法的支持,同时公证书很难得到所有金融机构的认可,公证机关需提前与当地银监局及银行系统做好沟通以保障公证书的使用,在实行过程中亦是异常谨慎。
(四)继承声明书公证
有部分地区公证机关是采用办理继承声明书的方式办理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即某一继承人声明代其他继承人领取存款,并承诺一定转交,公证处以声明公证予以办理。
此种方式争议更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对声明书公证、继承权公证的办证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声明的方式凸显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法律意志得不到体现,站在银行的立场上,很难看到公证所承担的责任,继承人仅通过一声明就可暂时“占有”别人的财产,很显然,不符合金融部门要求继承办理公证的初衷。
上述四种方式以外,也有地区参照港台办理证明全体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关系公证来办理,但此种公证收费少,责任巨大。
二、领取和保管资格公证是相对适宜的方式
无论是简化材料、还是简化程序,公证机关是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认为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即使办错也赔得起的前提下,减少当事人办证的复杂性,把更多的责任放到公证机关身上,在提高了办证效率的同时,增加了办证风险,未从根本上解决小额存款继承的存在的问题。相较而言我认为,代领和保管资格公证的创新方式在法理上和公证实务中更容易站住脚,从公证属性上来说,也更适宜。
首先,从法理上说:
1、从民法通则角度来看,代领及保管共有财产符合基于共同关系的家事代理原则,符合民法无因管理的规定;
2、某继承人代领和保管遗产不违背《继承法》规定,遗产在未分割前,法定继承人具有对遗产的共同保管的权利及义务,物权法亦有明确之规定;
以上两点在见过的有关文章中多有论述,这里不再展开,下面主要从公证形式方面谈下自己的看法。
3、很多公证机构认为,继承公证具有特定的形式,在继承公证形式之外,任何变通的形式都不符合公证程序之规定,此种看法有失偏薄。
领取和保管资格公证这种形式并不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由当事人发起公证申请由公证机关证明法律事实的框架。从之前所述,领取和保管资格合理合法,是很明确的法律事实,此种公证形式完全在公证程序的框架之内,与继承公证不矛盾,我们证明了继承人有领取保管的权利和义务,把遗产分割交还给当事人自己完成是行得通的。很多公证员认为继承公证具有确权属性,所以对此种方式有天然抵制,认为此种办证方式脱离了确权的范畴,我认为,公证立法者的初衷并不含有确权的意思,只是我们惯性思维和理解性出现偏差。无论《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公协发布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都有明确的提法:继承公证是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某项遗产或某几项遗产的继承发出申请,由公证机关证明法定继承人全部或某个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某项财产或某几项财产享有继承权资格,进而具备领取和变更登记资格的法律事实,具体的份额分配我们并不参与,遗产的分割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与我们无关。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不因为公证机关证明与否而消存,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不是公证机关赋予的,那么领取和保管资格是否存在也不因公证行为而改变,公证机关只是依申请依法证明这个法律事实,把继承公证当作确权公证的思维必须发生改变,继承公证形式上的变更也已迫在眉睫,本文不再展开宽泛的继承公证形式的探讨。
其次,从公证属性上来说:
公益属性是公证最重要的属性,公益属性是指不仅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还要能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只强调公证的严肃性忽略了公证的合理性是舍本逐末。在把握一定的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采用相对合理的公证形式最有效最便捷的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是公益属性最重要的体现。完全拘泥于程序,刻板的遵守规定,付出高成本办理低功效事项,造成公证资源极大浪费及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显然不符合公证公益属性的标准。进行符合现实的能提高效率的创新公证形式符合目前的公证发展趋势。
2014年10月28日党中央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出现“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的提法,以服务属性为导向的公证体态将会得到进一步确定,那么,公证是公权属性、公益属性、还是私权属性之争已显得不那么重要,最重要的属性是服务性,首要的是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服务效能,好不好看疗效,老百姓的选择就是我们的选择,按目前公证机构以此种方式来办理小额存款继承的反响来看是非常乐观的,切实为老百姓解决了实际问题,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与公证资源。
公证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是公证这一行业合理存在的基础,你浪费资源,你效率低下,你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目前公证事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非常微妙的时期,类法定公证减少,业务遭受律所等中介机构、中华遗嘱库类社会服务组织的冲击越来越大,社会影响力逐步变弱,如果不把当前手中的业务做细做精,做出效率,如何奢谈发展。公证机构应当放下架子,把保业务求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开拓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才是今后公证的立足之本。
三、领取和保管资格公证面临的风险与展望
目前代领及保管小额存款公证存在较大风险,金融活动的复杂性远非公证员能掌握,今天当事人申请保管的余额为几百元的银行账户或许在数日之后打入其他款项,金融领域的未知给此类公证带来了莫测的风险。跳出公证的视线,回归到这项制度设置的本源,银行要求当事人办理存款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源自银行规避风险的初衷,在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储蓄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人行规定此种情况须经公证才能支付的规定,首先是出自对被继承人之存款被某个或某几个继承人私自领取的担心,公证机关成为银行规避此责任的挡箭牌,虽然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存款被冒领所带来的损失已决不会对公证机关带来很大冲击,但此责任并不能完全由公证机关买单,银行作为当事人存款的保管方,提升服务水平是银行的职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金融部门应当对小额存款继承网开一面,几百元的存款也要求办理公证已明显不符合社会现实,此种设置已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银行应当因被继承人存款金额的大小设置不同规定,甚至对超低金额遗产免于公证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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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无论如何创新,也是建立在依法办理的基础上的,作为公证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以此契机尽快与银监会等部门协商小额存款领取的问题,或者现有的各种公证形式拨乱反正,赋予代领和保管资格公证以程序法上的支持,鼓励公证机关的创新精神,提升服务水平。从司法部与银监会就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上已发布的《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中体现的创新思维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会将很快会破题。

为了解决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中的问题,目前政府推行办理小额存款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

根据该简易程序,单笔数额不超两万元,由一个或两个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发表书面承诺后,即可办理小额存款遗产继承公证,一般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根据福建省公证协会印发的《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以财产凭证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不包括未载明的孳息),同一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二)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须为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证券账户资金、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养老金、保险金、金融产品等)。

第四条  小额遗产继承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可单独申请,也可以数名或所有继承人共同申请。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优先顺位可以要求如下: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申请。

若被继承人的配偶不便亲自到场申请该公证,可委托其他继承人申请,并提供被继承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扩展资料:

根据福建省公证协会印发的《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五条  公证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配偶的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简化2万元内办证一人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徽简化2万元以下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闽遗产继承公证 2万以内可简易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大庆公证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权公证是一项法定的公证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公证机构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为当事人解决了遗产如何分配的重大问题,既保证了财产流转安全,有效地预防了继承领域的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继承权的实现,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我处继承权公证逐年增多,小额存款公证也越来越多,仅去年一年就接待100多件。根据现行的规定,只要是死者的遗产都要按照遗产继承程序办理。实践中常常发生继承人为了小额的财产继承而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有些当事人觉得得不偿失甚至出现放弃继承的情况。如何在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下更好地便民,是我们每一位公证人都要急需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一、办理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而遗产继承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公证机构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会严格按程序办证,不仅要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遗留的财产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材料,而且,按照《继承法》规定,不管遗产额度大小,包含父母、配偶、子女等在内的全体遗产继承人都必须亲自到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公证员还要一一制作询问笔录和对相关证明材料逐一进行核实。按照公证程序规定,一般公证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需要核实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往往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换句话说,100元的小额存款遗产所要经过的流程,与一套房子所要办理的手续一模一样。
面对这样复杂的流程,不少市民常常选择放弃自己已故直系亲属的账户中几百几千元的小额存款遗产。“兄弟姐妹如今都去南北各地发展了,有一个还去了国外。要办理继承公证实在不易,于是想,‘钱难取’还是不取算了。”市民王先生就这样直言。据了解,像王先生那样就此放弃小额存款遗产的市民另外还有不少,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不少银行“休眠存款”的长期存在。
同时,我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案件时,公证员普遍感觉身心疲惫,小额存款人也就是被继承人多数是农村进城的务工人员,本来存款金额就不多,如果继承人多,几件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办理下来已是所剩无几,面对其家属悲伤和期盼的眼睛,我们公证员心情也是十分沉重,我们只能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建议当事人共同继承以减少费用,面对老弱病残的困难家庭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以减免公证费。面对这些需要办理继承的农村家庭,因为好多人文化水平较低甚至都不识字,我们会一遍遍的耐心解释办证所需的材料,对于共同继承的当事人承诺:只要其中一位继承人带齐材料后就先受理,经审查核实清楚后通知继承人,在全部继承人办完公证手续后即可领取公证书并去银行取款,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往返费用。可是,有些当事人对此仍不理解,会怨声不断,甚至对我们公证员人身攻击,我们更多的是无奈和委屈。另外,公证员还要对相关证明材料逐一进行核实,收取的公证费低于成本支出。比如张某因去世遗留有一笔存款,张某生前系秦州区娘娘坝乡农村务工人员,张某家人提供了娘娘坝乡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我处依规定需要前往两单位核实此证明,如果再核实不清楚还需走访张某所在村的邻居,如此费时费力,人工费、交通费远远大于收取的公证费。
二、公证行业自身在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不可否认的是,公证机构、银行在小额遗产继承的问题上都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冲击,负面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例如,深圳商报的“继承800元先掏200,公证费太高使得低收入家庭继承小额遗产陷两难”;石家庄日报的“男子往返银行6趟才取回去世父亲遗留的150元钱” 等等。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也进行了报道,面对重重压力,各地公证业也已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突破,比如云南、山东、山西、上海、重庆等地公协业已出台了相应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简易程序或特别(定)程序,自2012年年初,云南省公证协会在全国率先开展小额遗产继承的程序研究,下发《〈通过特定公证程序解决小额财产领取难题〉的办证参考》,隆重推出通过证明“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来解决小额财产领取难题的特定程序。随后,山东、山西、上海、重庆等地也相继出台指导意见。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云南模式:证明“继承和保管资格”的特定程序
证明“继承和保管资格”是对继承公证的程序创新,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走的较远,对办证指导意见的突破较大。
同时,云南省公证协会巧妙地将此冠以“特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的指称,意在强调:不能因为是小额财产的继承,公证程序就可以简化,不能任意降低程序标准,不能随意损害程序严谨性,创新必须遵守公证的底线原则。既然不能因小额而简化公证程序,那么,只能通过转换证明对象的方式来实现程序的便民。执笔人称:“继承公证的核心是通过证明最终继承人来确定谁有权领取并归属于谁,是以最终结果为导向的,但这只是证明谁有权领取的一个传统方案。而当事人有权领取的法律依据,除了最终继承人外,还有基于委托、保管、共有、家事代理等法律事由。换句话说,在领取存款的时候,并不需要所有继承人对存款已经分割,只需要证明谁有权领取即可。”
在程序设计上,申请领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和股票等小额财产的,可以根据下列特定程序办理:1、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一人以上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即可; 2、提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即可。3、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财产后,负保管责任并有义务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4、公证证明申请人在该继承中具有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
(二)上海模式:证明“领取资格和最终归属”的简易程序
2013年年底,上海市公证协会印发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操作指南》,在现有的公证程序规则框架下,对相关条款进行较小程度的变通处理,步伐较小、方案略显保守。
申请继承的小额遗产范围为价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等动产,多次申请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的,可以适用下列简易程序: 1、(1)所有法定继承人作为公证申请人一般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并提交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凭证和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在具备可核实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调取相关证明材料。2、共同申请继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申请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即可。而一般程序则是要求每一个人到场,若不能到场则必须提供公证过的委托书。如果中国人在国外则需要到使领馆去办理委托公证,若已加入外籍则需在当地办理公证,之后到使领馆进行文书认证,最终再转到国内。3、(1)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因在异地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的,该当事人应当提供其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以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声明书上应当加盖其所在单位公章或者居住地居(村)委公章以证明其签字或者盖章属实,声明书以及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直接邮寄至公证机构,而以往需要提供公证过的放弃继承声明书。(2)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其提供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只需要本人签名,声明书以及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直接邮寄至公证机构。
三、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呼吁公证协会尽早出台专项的指导意见、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云南公证同仁率先迈开腿、走出去,在应对小额遗产继承问题之时独辟蹊径发明了“继承和保管资格”证明模式,我认为思路大胆、超前、独具创造性,本人比较推崇。窃以为,全国公证行业协会在程序设计上应予以参考借鉴。在办证参考中,我从四个法理层面进行重点阐释:1、继承法上的遗产未分割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共管权利及义务;2、物权法上的遗产分割前各共有人的共管权利和义务;3、作为亲属为避免造成家人的财产损失而主动管理家人的相关事务符合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4、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及家庭关系(亲权)中的家事代理权利。然而,上述论述中,在理论上尚不能全面答疑释惑,比如小额遗产多少数额即为少,各地的看法都不同。
早在2007年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就有关于小额简易程序的规定,意见二十条规定“继承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存款、有价证券的公证申请,如公证机构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可以在申请人签署保证书后,仅对继承人提交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凭证和全体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做形式审查后出具公证书。”遗憾的是,虽然在指导意见的初稿中有关于小额继承特别程序的规定,但最终没有获得颁布施行。所谓小额存款,并非已有法律概念,也无相关界定,仅为行业根据存款继承权公证实务提出的概念。虽然继承权公证在立法上并未对此进行区分,但实践中,正是由于此类存款继承权公证中遗产标的较小,申请人通常认为办理公证只是为了履行程序,而继承权公证的审查又较为严格,往往容易产生矛盾。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平等的,但为便于实际公证工作,对存款继承权标的进行量化区分则有其必要性。那么,到底该如何量化“小额”?各地区的看法也可能有不同。因我国地域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悬殊、各地群众收入差别很大,不宜“一把尺子量到底”。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不动产不应列入小额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小额遗产的范围仅包括存款、养老金、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资金。数额上,中国公证协会的指导意见中宜实行弹性标准,授权各省级公证协会参考各省按地区生活水平和工资水平划定的地区类别(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分别制定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数额标准,再报请中国公证协会备案。另再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现行数额标准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各省级公证协会可报请中国公证协会作相应调整。
公证法属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正义是公证法最重要的价值考量,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是公证人的本职本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定程序有什么?一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2006年5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二是中国公证协会2009年10月22日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确立了继承公证的结果导向方式:证明法定继承人全部或某个对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享有继承权资格、领取资格并确定该笔遗产的最终归属人(通常只有遗产归属人才有遗产的领取资格);三是地方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开展活动,根据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上位规范相抵触或者上位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区域的规范指导性文件,例如,云南省公证协会下发《〈通过特定公证程序解决小额财产领取难题〉的办证参考》;上海市公证协会印发的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操作指南》;山西省公证协会下发《关于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等。
目前,关于继承公证的程序规定要么过于笼统,要么过于僵化、教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未留有裁量余地,公证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较小,过错责任不明晰、执业保障又不足,必然导致推诿、拒办、不敢越雷池半步。因而,无论是日后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时增设简易程序专章,还是地方公证协会试点出台简易(特定)办证规范,首先必须申明的一点是“按照本意见出具的小额继承公证书,公证员无过错的,其个人不因公证书被撤销或索赔而承担责任。”
2013年司法部和银监会针对存款继承中无统一查询格式问题,联合颁布《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解决了过去部分银行因当事人提供的查询函件格式不符合受理要求而拒绝出具查询单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鉴此经验,公证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上级管理部门可以针对存款继承权公证联合发布相关文件,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对存款继承权公证词的要点进行解释、说明,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因同一事项不同机构要求不同导致的矛盾而折返于两者之间。同时,公证机构可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行业内部或同一机构内部组织调研活动,与各大银行法务部门加强交流、沟通,了解公证书在使用中的实际需求。从要素式公证书的改革来看,公证人员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适应实际需求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倍加珍惜自1980年《联合通知》形成的提款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的局面,在银行系统主动改变领取规则之前,公证机构必须要以积极的心态来及早回应社会的需求,对传统办证模式进行有效改造,结合小额财产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加强与相关衔接部门的沟通,建立特定公证程序以解决小额财产继承难题,这既是公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的实际需要。


国家颁布一万元以下存款继承不需公证?
为改变这一现状,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对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

银行对死亡人员存款提取新规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经商相关部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决定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已故存款人...

老人存款怎么继承
1. 银行存款继承流程 当老人去世后,其银行存款的继承需遵循法定继承顺序,除非遗嘱有特别规定。继承人需向银行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亲笔签名的承诺书,以办理小额存款提取业务。2.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若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他们需提供公证遗嘱、死亡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

领取死亡人存款最方便的办法
已故存款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支取业务的,应当向存雹瞎凯款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指定支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当然,如果超过5...

两部门简化了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提取手续,继承人今后可以如何提取?_百度...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手续,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通知》发布后,...

存款继承不需要公证了吗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存款继承的问题还是需要进行公证的。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死亡,其财产合法...

第二继承人提取小额存款怎么办
直接到银行办理。已故存款人有多个继承人的,作为遗产的存款属于连带(共同)债权,所有继承人为连带债权人,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银行履行全部债务。因此,继承人提出提取存款的申请,银行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取要求的,应当履行支付义务;银行向一名继承人支付全部存款后,即视为向全部继承人履行了支付...

本金五万以内存款继承,可以免公证!银行和支取人将承担什么责任_百度...
综上所述,如果支取申请人陈述虚假,提供材料比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者遗嘱等不真实,实施冒领或独吞的,则要承担对其他合法继承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实施了诈骗或盗取行为,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追究刑责。因此,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办法的出台,固然可以大大方便群众对存款的继承...

两部门规定提取逝者1万以内存款无需继承公证,你支持此规定吗?_百度知 ...
事情经过2021年2月4日,银保监会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的公告,这一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我个人是十分赞同这样的改变的。据了解,在该《通知》出台之前,银行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的...

银行存款变成遗产怎么去法院办理?
大额的遗产,必须采用复杂的程序,银行不介入纠纷!可以采用的程序有三:遗嘱,诉讼,公证。1,被继承人有遗嘱的,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定后,可以采用,按遗嘱办理遗产继承。2,各继承人间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法院定纷止争,判断遗产归属。银行根据法院裁定或判决办理存款过户。3,相关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

零陵区18455979314: 小额继承保管公证合法吗 -
荤饺复方: 您好,我是易轶律师,针对您的问题,我做出以下解答:合法. 对小额的遗产进行继承的时候,对小额的遗产进行保管的,办理公证是属于合法的情形,办理公证可以有效解决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

零陵区18455979314: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 -
荤饺复方: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零陵区18455979314: 遗嘱,存款 -
荤饺复方: 遗嘱与存款继承的相关说明:一、个人银行存款如何继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如证明自己的身份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

零陵区18455979314: 小额继承公证书银行承认吗 -
荤饺复方: 继承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才可以出具继承公证书.一旦作出继承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撤销的(公证处自己撤销或者法院判决撤销).所以,不论继承公证金额多少,银行都无权拒绝支付.

零陵区18455979314: 去世者银行卡过期无法取钱如何公证 -
荤饺复方: 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拿着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到银行取款、存款信息查询 1.继承人可到本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办理继承权公证,但为便于查询,建议到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确认继承人身份,凭...

零陵区18455979314: 遗产存款如何处理 -
荤饺复方: 对于遗产存款,可以采用的程序有三:遗嘱,诉讼,公证.1,被继承人有遗嘱的,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定后,可以采用,按遗嘱办理遗产继承.2,各继承人间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法院定纷止争,判断遗产归属.银行根据法院裁定或判决办理存款过户.3,相关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手续,和银行过户简易手续类似,但是要求更为严格.死者在生前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银行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无法确定取款人是不是合法继承人,就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或挂失支取手续.即便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等因素考量,银行通常也会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或裁判文书.

零陵区18455979314: 人去世之后银行卡里的钱怎么处理 -
荤饺复方: 1、由继承人来继承银行存款,但需要公证;只要继承人得到公证处的继承公证,就可以到各银行查询存款情况; 2、若没有继承人,那钱就是银行的了.

零陵区18455979314: 夫妻一方死亡后银行存款密码忘记,第一继承人不配合继承公证怎么办 -
荤饺复方: 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零陵区18455979314: 存款人死亡如何取款银行应该如何处理 -
荤饺复方: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

零陵区18455979314: 财产继承公正材料无法提供我该怎么办 -
荤饺复方: 如果公证资料不能全部提供的话,就无法公证了.这时,就只能走法院诉讼这条道,才能解决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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