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没有失效

作者&投稿:右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了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该规定目前还是有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解释一到解释四,目前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5条中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过错,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也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你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被用工单位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如果你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被用工单位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支付补偿金。但2008年之前,用工单位仍然应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全部有效。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依法妥善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解释(四)》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争议案件正确处理,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问: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已经出台四个司法解释了,以后打算采取什么措施继续做好劳动案件审判工作?以后还会继续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吗?

  答:劳动争议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裁审衔接,切实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三是坚持监督指导,切实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导力度。

  四是坚持调解优先,切实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作用。

  今后,我们还将及时梳理劳动争议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于疑难复杂的问题,我们将通过出台指导性意见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统一规范,必要时依照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没有,解释一、二、三、四都在适用。2021年1月1日废止,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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