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 各部大臣

作者&投稿:言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日本内阁各大臣都有什么职责,能干什么,在哪种权力上有最大优势~

2016年8月3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改组内阁,内阁名单如下:
首相(内阁总理大臣):安倍晋三(あべしんぞう)
副首相(副总理)兼财务大臣、金融担当大臣:麻生太郎(あそうたろう)
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すがよしひで)
外务大臣:岸田文雄(きしだふみお)
防卫大臣:稻田朋美(いなだともみ)
农林水产大臣:山本有二(やまもとゆうじ)
法务大臣:金田胜年(かねだかつとし)
总务大臣:高市早苗(たかいちさなえ)
国土交通大臣:石井启一(いしいけいいち)
经济产业大臣:世耕弘成(せこうひろしげ)
经济再生担当大臣:石原伸晃(いしはらのぶてる)[2]
文部科学大臣:松野博一(まつのひろかず)
环境大臣兼核事故担当大臣:山本公一(やまもとこういち)
国家公安委员长:松本纯(まつもとじゅん)
复兴大臣:吉野正芳(よしのまさよし)[3]
厚生劳动大臣:盐崎恭久(しおざきやすひさ)
冲绳及北方领土问题担当大臣:鹤保庸介(つるほようすけ)
地方创生担当大臣:山本幸三(やまもとこうぞう)
一亿总活跃社会担当大臣:加藤胜信(かとうかつのぶ)
东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及东京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担当大臣:丸川珠代(まるかわたまよ)
上面是16年8月3日改组的日本内阁(17年8月3日又改了),下面我来逐个解释:
1.首相是内阁总负责人,正常情况下所有重大决定、政策和措施的确定人,是日本内阁的最高权力者,可以在内阁施政中灌输自己的理念,调配符合自己预期的资源,可以改变下属的决议,在外界可以代表内阁,而其他人只是他的辅助者。一般而言,内阁首相应该掌握了内阁的财权和人事权,如果有外勤和内部保卫制度,那么也应该是听命于首相。当然这些也会有首相信任的阁员具体指挥,首相是在所有宪法赋予内阁的权力上都有优势。除非有下克上的实力派在分庭抗礼。
2.副首相是内阁第二负责人,简而言之就是对内阁除了首相之外的所有人拥有像首相一样的权力的人。本届的副首相兼管财务和金融,作为第二权力者还能抓住钱袋子,可谓位高权重,只要首相默许,他可以驱使除首相之外的所有的内阁成员,在财务和金融方面有更加具体和更直接的控制力度,也就是说在钱财的流向和分配上有更大优势。
3.官房长官就是秘书长,在各大臣之间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的负责人,且日本内阁的官房长官是内阁发言人,从某种方面讲是内阁第三人,对除了首相和副首相以外的人都有事实上的牵制,统领直接服务于首相和副首相的具体处理公务的人员。作为具体处理公务的最高长官,在事实上影响着内政外交,以间接的方式掌控权力,其地位和实权高于除首相和副首相以外的所有大臣。
4.总务大臣类似于首相助理+办公厅主任的职责,从公开的信息看,总务大臣下面的总务省掌管与行政组织、公务员制度、地方行政及财政、选举制度、消防防灾、资讯传递、邮政事业及统计等国家的基本结构有关的制度,以及支持国民经济及社会活动等的基本系统。应该是内阁所有后勤事务和行政保障的负责人,同时掌握机要和通信,且作为各项制度的维持和运行者扮演系统管理员的身份,是所有具体牵头事务的大臣里地位最高的。而且在政府系统日常运行和对日本地方事务方面拥有较大权力,应该是个地位高不过前三强但让其他人都暗暗忌惮、敬畏三分的角色。
5.外务大臣、防卫大臣、农林水产大臣、法务大臣、国土交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环境大臣、国家公安委员长、复兴大臣、厚生劳动大臣这些大部分在手下都有相应的“省”,外务大臣和防卫大臣分别对应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农林水产大臣相当于农业部长兼林业局长等,管理农林牧副渔这些第一产业;法务大臣对应一般国家行政系统里的司法部长,作为一个成熟的法制国家,并不是说该人掌控法律事务,而是作为国家在法律体系里的代表,协调法律工作涉及到政府的事务,充当国家公诉人、国家法律顾问等等角色。国土交通大臣对应国土部长、建设部长、交通部长;经济产业大臣负责日本所有国家管理、主导和控制的产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管理促进,是生产领域和经济领域国家意志的具体代表;文部科学大臣类似教育部长、科技部长、体育局长、文化部长一兼多职;环境大臣管环境保护;国家公安委员长管全国治安也就是全国警察长;复兴大臣的复兴不是我们说的那个,在日本指的是灾后重建;厚生劳动大臣相当于卫生部长民政部长社会保障部长食药监局长安监局长等等加到一起,负责日本所有民生、医疗、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事务。
6.其他的大臣是专项工作的担当者。比如那个东京奥运会大臣,这些名号根据面临的实际情况临时增设,并不固定。但身为这些大臣却不一定是摆设,很多时间,首相为了自身考虑设置这些临时职位,任职者话语权反而略高于第五项中的传统事务的负责者,类似于拿着尚方宝剑的人物。与上述传统的事务省不同,很多这些专项的工作机构称为总部,听起来也比“省”更高级一点。


内阁: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其时殿阁衔为四殿二阁,即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原内三院之一的内翰林院则分出另立, 不归内阁。雍正八年(1730年),定内阁为正一品衙门,雍正九年(1731年)增设协办大学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定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或各二人。大学士均加殿阁衔, 成三殿三阁之制, 即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体仁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惟保和殿大学士不常置。协办大学士不加殿阁衔。内阁职掌为“掌议天下之政,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而票拟本章则是其经常性的任务。内部机构: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批本处、副本库、饭银库等,各有所司。另有撰文中书,无定员,由大学士从汉中书内派委。清代内阁在顺治康熙年间作为中枢机构,赞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国枢要总汇之所。但自雍正中叶设军机处之后,大政归由军机大臣承旨,内阁逐渐不再参与机要,权任渐轻,遂成以处理本章为主的行政事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 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宣统三年(1911年) 四月,改设责任内阁, 以军机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及协理大臣, 并定内阁官属。至此军机处遂废,而内阁复成中枢机构。军机处:指皇帝离京外出所在地方的军机大臣办事处所。清代军机处为中央枢要机构,为皇帝草拟谕旨、处理奏折、参决机务,故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无定时。皇帝在京之日,无论住在宫内或住在西苑、圆明园等处,军机大臣等均须入值军机堂(西苑军机堂在西苑门内,圆明园军机堂在左如意门内),无散值之旨,均不得离开。皇帝离京外出,军机大臣及章京等也须随行,于皇帝驻跸之处,设值房入值,候旨处理机务,称为行在军机处。如皇帝谒陵、热河行围、至盛京或各省巡幸,凡有行宫之处,军机大臣等均于宫门值房入值,或设蒙古包入值;如在行营,则于白布城东门夹道内设蒙古包入值;其在看城等处,则皆于黄布城左右设帐房入值;遇谒慕陵、定陵,俱随入陵寝门。六部:清朝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总称。清朝于入关前的天聪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入关统一全国之后,六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健全,直接对皇帝负责。其中吏部为六部之首,专掌文官的任免管理及考核奖惩;户部掌管户籍财经的政令;礼部掌管学校教育、科举考试及礼仪、祭祀等事务;兵部掌管武职官弁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有关兵籍、武器制造、马匹饲管、武科考试等事务,并兼管邮驿事宜;刑部掌管刑罚及监狱之政令,受理刑事案件,对死刑案件则会同三法司以定谳;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实行官制改革,原有六部名称大都被废,国家行政机构权力职能被重新厘定和划分,遂有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以及军谘府、弼德院、资政院、盐政院、典礼院等新名称新机构的出现,六部掌管全国行政的制度至此而被改变。都察院: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翰林院内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以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翰林院属官有主事、典簿厅典簿、孔目、待诏厅待诏及笔帖式等。领庶常馆、起居注馆、国史馆。翰林官员由进士选拔者,教习三年,又行考试,挑选优秀的留于衙门。职责是在侍从禁廷,进值讲筵,记注起居,撰拟册诰等文,纂修书史等事,并有教习庶吉士,充乡会试考官、各省学政及入值南书房、上书房等项差使。理藩院:清代有一个掌管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构,称为理藩院,与六部同级,它与都察院、翰林院及六部合称“在京部院”。
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农历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顺治十八年(1661年),顺治皇帝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理藩院共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此外,理藩院还有附属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学等单位。理藩院的职官有:尚书1人(满员,从一品),左、右侍郎各1人(满员,从二品),额外蒙古侍郎1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1人、满3人、蒙8人,均正五品),员外郎36人(宗室1人,满10人、蒙25人,从五品),堂主事6人(满2人、蒙3人,汉1人),校正汉文官汉2人,司务2人(满、蒙各1人),各司主事10人(满2人,蒙8人),银库司官、司库、司使5人(均为满员),笔帖式95人(满34人,蒙55人,汉6人)。共设官172人。此外还额设吏役147人。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十年(1860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开始官制改革,理藩院更名理藩部,但司属机构仍沿袭旧制,只是把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等并入满档房,改名领办处,将原来蒙古官学扩充为藩言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奏定理藩部官制,新设调查、编纂两局,附属领办处,后改归宪政筹备处。宣统三年(1911年),理藩部尚书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覆灭,理藩部机构也随之瓦解。外务部:外务部是清末负责外交事务的最高机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六月初九日,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基础上,改置为外务部,从而在原有六部一院之外,又新添了一个部级机构,并且位列六部一院之前,由亲王领部务,称总理王大臣,尚书仅等于会办大臣。其职官初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设尚书兼会办大臣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由皇帝特简;原总理衙门总办章京改为丞参厅左、右丞(三品) 及左、右参议(正四品)各一人;设郎中衔参事四人。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外务部下设和会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务司、司务厅、清档房、电报处、银库等机构,职掌与总理衙门时同。另设丞参厅,其下设俄、德、法、英、日本五处,后改为股,不久俄德合为一股,光绪三十二年将五股合为翻译处,专管翻译东西洋各国文件并负责口译之事。翻译处之翻译分头、二、三等及翻译学生。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设统计处,专门统计各省外事数字,如各国驻各埠领事、商人、聘用洋员、各省教堂、教士、洋商数目。统计处设提调、帮提调各一人,办事员二人。宣统元年(1909年) 二月丞参厅下增设秘书股,专司收发机要文件、拟稿及编辑业务,八月又设机要股,专司收集机密消息及发布新闻,至此丞参厅下有六股。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成立责任内阁时,改革外务部官制:裁总理王大臣和会办大臣,改尚书为外务大臣,一人;改左、右侍郎为副大臣,一人;增设丞参上行走、丞参上学习行走、参议上行走各官。外务大臣掌主交涉、昭布信德,保护侨人佣客,以慎邦交,副大臣佐助之。 通政使司:简称“通政司”,明清时期负责接收并递进本章、沟通上下讯息的衙门。相当于秦汉之公车司马令,隋之谒者台大夫,唐之四方馆及宋之通进银台司、提辖诸道进奏院、判登闻鼓院、检院等。明置通政使司,职掌呈转及封驳内外章奏并引见臣民之言事者等。其对内外章奏、四方陈情或控告不法等,均可先拆封启阅然后奏闻。清沿明制,仍设通政使司,但其事权视明代大为缩减,仅为掌受各省题本,校阅后转送内阁,对其中违式本章,予以奏劾,而对清代最重要之官文书奏折则无权接收。其主官通政使,可以参预朝廷洪疑大狱之讨论并兼领登闻鼓厅,列为中央九卿之一。其职官除通政使之外,有佐辅官副使、参议满汉各一人,属官有经历、知事、笔帖式等。因明清通政使司与宋代通进银台司之职掌类似, 故有“银台”之别称。内务府:是清代管理宫廷事务和上三旗包衣政令的机构,全名“总管内务府”。顺治初年设立,统领镶黄、正黄两旗包衣, 管理皇室家务,并随侍宿卫。顺治八年(1651年) 摄政王多尔衮死后被罪,正白旗收归皇帝自将,正白旗包衣遂由王府家奴转入皇室,归内务府统辖,成为上三旗包衣之制。顺治驾崩后,复裁十三衙门,仍设内务府,遂成定制。凡宫廷内部的人事、仓储、财务、典礼、祭祀、警卫、刑狱、工程、制造、农林、畜牧、渔猎及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事务,及上三旗包衣的全部军政事务,统由内务府管理。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无定员,总领府事;堂郎中一人,堂主事、委署主事各二人,以及笔帖式等职,掌管府属文职铨选、稽察督催七司等处所承办的各项事件,以及办理文移档案等事务。内务府下设广储、都虞、掌仪、会计、营造、庆丰、慎刑七司及上驷、武备、奉宸三院,分掌各项具体事务。并置敬事房,专管太监事宜; 三旗参领处, 管理三旗包衣事务;三旗包衣骁骑营、护军营、前锋营,分司宫内值宿守卫及导引扈从等事。此外,还设有御茶膳房、官房租库、养心殿造办处、三旗庄头处、三织造处、张家口外群牧处、打牲乌拉处以及行宫、园囿等四十几个下属机构,职官三千余人,活动范围遍及京畿、直隶、奉天、吉林、口外蒙古地区及浙江、江苏一带,所管事务也不仅是皇帝家事和宫禁事务,对国家庶政亦有所涉及。宣统三年(1911年) 清帝溥仪逊位后,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清廷签订的《优待皇室条件》,溥仪仍居紫禁城内,内务府继续保留至1924年溥仪被冯玉祥等驱逐出宫为止。国子监:国子监也称“国学”、“太学”,是掌管国学政令的机关。清初沿袭明制,国子监有二,在北京者称为北监,在南京者称为南监。顺治七年(1650年),改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只留北京国子监。清国子监最初隶属礼部,后由本监自行办理。雍正五年(1727年) 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掌国学之政令,对入监学习的贡生、监生及八旗官学生,进行教育考核。国子监设祭酒满、汉各一人,司业满、汉、蒙各一人,以掌监事。监内设有绳愆、博士、典簿、典籍等厅, 以分理各项事务。设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为讲习之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学部设立后, 国子监并入学部。光禄寺:清沿明制,于顺治元年(1644年) 设立光禄寺,最初隶属礼部,顺治十五年(1658年)独立,顺治十八年(1661年)复隶礼部,康熙十年(1671年) 再由礼部分出。光禄寺设满、汉寺卿各一人,秩从三品;少卿满一人、汉二人,康熙三十八年裁汉缺一人,秩正五品。乾隆十三年(1748年) 特简大臣总理寺事。内设典簿厅,大官、珍馐、良酝、掌醢四署及当月处、银库、黄册房等机构。光禄寺职掌朝廷庆典祭祀而预备筵宴及供给官员、贡使食物等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官制改革,光禄寺又并归礼部。太仆寺:清朝于顺治元年(1644年) 设立太仆寺,附于兵部武库司,掌管储直隶、山东、河南、江南额征马价银两,岁终考核奏销,并预备巡幸沿途需用马驼等事。康熙七年(1668年),将直省额征马价银归并户部考核奏销;康熙九年(1670年),以兵部大库口外种马二厂归太仆寺管理。雍正三年(1725年), 另建衙署,太仆寺始为独立机构。嘉庆六年(1801年),复将巡幸牵驼驮载等事拨归护军统领衙门经理,从此太仆寺专司两翼马厂事务。设卿,满、汉各一人,领寺事; 少卿, 满、汉各一人,佐之。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增设兼管大臣一人统掌寺务, 嘉庆十三年(1808年)复停。太仆寺所属初设员外郎、主簿等官分办事务,但未分定职掌,等到乾隆六年(1741年)始建左司、右司及主簿厅等内部机构,分掌寺属各项事务。所辖边外内蒙古地方之左右两翼马厂,设统辖总管一人、总管二人(左右翼各一人)以及翼长、协领、副协领、牧长、牧副、牧丁等管理牧放等事;设副管、防御、骁骑校、护军校、护军等分掌侦捕事务。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太仆寺 曾一度并入兵部,旋复独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兵部改为陆军部,太仆寺所掌两翼马厂诸事务亦划归陆军部管理,于是裁掉太仆寺。詹事府:顺治元年(1644年) 沿明制设立詹事府,不久裁掉,并于内三院;顺治二年(1645年)复置詹事府;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裁。康熙十四年(1675年),复设詹事府。詹事府职掌初沿前代,辅助东宫太子,康熙以后不明立太子,于是詹事府成为专为翰林官迁转之地,职同翰林,于禁廷侍班会议,纂修实录、圣训及充任殿试考官等。詹事府设詹事、少詹事,俱满、汉各一人,掌理府事。下设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赞善,洗马,主簿,均满、汉各一人。汉员分别兼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衔。詹事府内部机构有左、右春坊,司经局及主簿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裁掉詹事府,并入翰林院。

1、内阁释义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
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
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
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2、内阁制的存在

美国、法国是没有内阁制的,内阁存在的情况是,该国有名无实的国家元首:英国[有女王和皇室]、日本[有皇室]、德国[德国虽然没有皇帝,总统也是选举产生,但德国总统是虚衔,没有实权]

多党执政:
一般而言,采取单一选区(single-seat constituency),一选区只选一席,并采多数决(majoritarian)的选举制度,有利於两党制的发展(如英国、纽西兰)。采取中选区(每一选区选出二至五席)或大选区(每选区选六席以上),或者采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较易形成多党制(如欧陆、y-system)的国家,有德国、瑞典等;发展为分歧多党制(polarized multi-party system)的,则有义大利、芬兰、荷兰等。政党体系成员越多的国家,其内阁组成就越为不易,而内阁维持的时间相对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战以后的义大利最为著名,平均每一届内阁的寿命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

3、内阁权利和议会权利分配

议会内阁制有下列几项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徵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於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犟,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於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犟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4、各国内阁

【英国】:
英国的内阁由首相组阁;而英国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
英国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集体向议会负责。

[现代英国政府仍然以两种形式对议会担负政治责任,即集体负责制和大臣个人负责制。

过去提到集体负责制时说“内阁集体负责制”。以现代英国的情形看,内阁集体负责制已经扩大为政府集体负责制,即不但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座位集体向议会负责。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担负的政治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大臣们集体决定政策。在这方面,集体负责制又有四个要点:政府全体成员参与制定政策;政府全体成员在公众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开支持政府集体决策的大臣应该辞职;内阁讨论过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须集体辞职。

现代英国大臣个人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事项包括:大臣个人行为(含私生活);其所领导的部的各项决策;其所领导的部的管理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就所领导的部的工作对议会负责,这已成为现代英国大臣

不可推委的职责。有人统计,现代英国大臣面前的职责有六项:创制政策、筛选政策建议、为本部争夺预算经费和立法时间、管理部务、就部里工作对议会负责、在公众面前代表政府。这六项职责中,唯有就部务对议会负责这一项是大臣必须履行的职责。

对于现代英国议会而言,大臣负责制是它借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唯一渠道。英国标准的宪政观念是:文官对大臣负责;大臣对议会负责。]

【法国】:
法国的政体是半总统制,这是一种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物。
这一政体的建立与戴高乐的政治主张有密切的关系,戴高乐为革除第四共和国党派林立、政治动荡、政府软弱的弊端,于1958年主持制定了第五共和国宪法,变议会制为半总统制。
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利的中心,宪法赋予总统一系列重大职权,除了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统帅军队、主持外交、发布咨文、颁布法律、监督司法等权利外,还拥有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和“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权力。
总统直接由选民选举,直接对选民负责。政府由总统任命,虽然政府也要对议会负责,但议会的倒阁权受到严格限制,使政府对议会有相对独立性,加强了政府的稳定性。

【德国】:
德国自1949年起是一个采用议会民主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拥有一个两院制的议会,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独立主权。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Bundespräsident),任期5年,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间接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会(Bundestag)议员以及同样数目的各州代表组成,专门选举国家的元首。总统的权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征性的。

德国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两院一起组成了德国的立法机构。联邦议会现拥有598席,代表由直选或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设有联邦议会会长(Bundestagspräsident)一人,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仅次于联邦总统的第二高地位。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拥有69席,代表则来自16个联邦州(Bundesländer),参议院主席(Bundesratspräsident)由州总理轮流担任,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

德国总理(Bundeskanzler/in)虽然在国内外礼仪上仅享有第四高地位,却是德国联邦的政府首脑。总理往往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政府设副总理一人,目前由外交部长(Außenminister)兼任。现行的基本法(Grundgesetz)力图避免重蹈魏玛共和国的覆辙,规定了例如总理的间接产生、政党必需获得5%选票或3个直选席位才能进入议会、只有下院全体议员都同意继任者之后才能免去总理、军队除救援外不许使用于国内事务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到目前为止的历届德国政府都是联合内阁。此外基本法中的1至20款(“人的尊严不可被侵犯”等)被看做是不许被更改的部分。德国联邦的宪法体制(Verfassungsrecht)由基本法、统一协议(Einigungsvertrag)以及其它国际协议组成,各州另外有自己的宪法,但受联邦宪法体制约束。

德国拥有一个分立的联邦司法系统,且违宪审查权采集中制,故设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对财政、劳工以及社会议题方面有管辖权的法院。又因为德国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欧洲法院(Europäischer Gerichtshof)的判决对其有拘束性。,各州另外设有州宪法法院(Landesverfassungsgericht)。公民在充分理由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或废止政府行政的行政行为,通过宪法诉讼解除政府立法,通过欧洲法院确保欧体与欧盟条约适用的一致性,这样就确保了宪法解释的统一性、欧盟条约在全欧洲解释的统一性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
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的平衡。
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
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以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为由宣布无效(见美国国会、美国总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我简明扼要:
1.不一定。有些国家内阁就是指整个政府,有些国家内阁指政府中的一部分官员。
2.法德美的政府都不称内阁,只有英国称内阁。德英三国政府(内阁)是责任内阁制,由人民选举议会,议会多数党推举总理(首相)组织政府(内阁)。法国比较特殊,人民选举议会,同时选举总统,然后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推举总理,组织政府,但是总统和总理共同为法国最高领导人。美国人民选举议会,同时选举总统,政府不设总理,由总统全权组织,议会只起复议的作用。
3.法德英三国的政府(内阁)权力来于议会,所以对议会负责,一般不存在分配制衡的问题,只是一般性的划分,比如制定法律属于议会权力,实施行政属于政府行为。美国政府和议会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相互制衡,简单说就是议会对政府行为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复议,政府对议会决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推翻。
假如有问题请百度短消息我,不必客气。

这个问题有点大,我给你个地址下载《西方政治制度史》,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http://ishare.iask.sina.com.cn/cgi-bin/fileid.cgi?fileid=342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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