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双刃性

作者&投稿:芝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是一个背面锋利的“双刃剑”~

当然了,关键是这把剑是在谁的手里,是如何运用的

站的角度不同看到的利弊就会不一样的,任何事物都会有双面性甚至多面性的,又很多高智商犯罪就钻了法律的空子,所以我们的法律法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显现出来的漏洞而加以修正的,相信会越来越完善的

  一 法的局限性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二 法的作用:
  (一) 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说就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实际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其实就是法的社会作用方式中的一种,没有法的规范作用,就难以实现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有:

  1、确认。

  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包括:(1)确认社会主体及其地位和利益;(2)确认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分配关系;(3)确认与这些社会利益关系有关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

  2、调节。

  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1)社会关系主体根据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2)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予以调节,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纠纷、违法和犯罪的出现;(3)法对某种利益给予倾斜性、纠偏性保证,以求实际的公平、正义。

  3、整合。

  通过法的实施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1)弥补因冲突给社会、给利益主体带来的损失,保证受害的利益关系的平衡;(2)强制违法、犯罪行为人及其他必须予以强制的行为人(如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分配并保障新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上。

  4、制裁。

  以法律强制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者,同进也预防社会关系受破坏。制裁一方面具有道义与法律上的报应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的与个别的预防性。

  5、制约。

  法对权力和权利的制约主要通过:(1)职责、义务、责任的相应规定;(2)其他权利(权力)主体的权利(权力)或利益的对称制约;(3)法律程序对权利(权力)行为的制约;(4)法的监督机制的制约。

  6、组织。

  通过对社会关系、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确认,理顺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的关系和各项具体活动,从而组织一定的机构、活动和社会关系。

  7、引导。

  以法的纲领性、超前性特点为基础,引导社会关系朝着预定方向发展。

  (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针对性强、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调整的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不同于道德评价、政治评价等一般社会评价。这主要是取决于评价的标准和评价重点的不同。法的评价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法的评价标准相对于其他两者而言,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而其他两种评价的标准往往比法的要求高得多。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一 法的局限性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二 法的作用:
(一) 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说就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实际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其实就是法的社会作用方式中的一种,没有法的规范作用,就难以实现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有:

1、确认。

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包括:(1)确认社会主体及其地位和利益;(2)确认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分配关系;(3)确认与这些社会利益关系有关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

2、调节。

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1)社会关系主体根据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2)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予以调节,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纠纷、违法和犯罪的出现;(3)法对某种利益给予倾斜性、纠偏性保证,以求实际的公平、正义。

3、整合。

通过法的实施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1)弥补因冲突给社会、给利益主体带来的损失,保证受害的利益关系的平衡;(2)强制违法、犯罪行为人及其他必须予以强制的行为人(如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分配并保障新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上。

4、制裁。

以法律强制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者,同进也预防社会关系受破坏。制裁一方面具有道义与法律上的报应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的与个别的预防性。

5、制约。

法对权力和权利的制约主要通过:(1)职责、义务、责任的相应规定;(2)其他权利(权力)主体的权利(权力)或利益的对称制约;(3)法律程序对权利(权力)行为的制约;(4)法的监督机制的制约。

6、组织。

通过对社会关系、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确认,理顺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的关系和各项具体活动,从而组织一定的机构、活动和社会关系。

7、引导。

以法的纲领性、超前性特点为基础,引导社会关系朝着预定方向发展。

(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针对性强、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调整的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不同于道德评价、政治评价等一般社会评价。这主要是取决于评价的标准和评价重点的不同。法的评价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法的评价标准相对于其他两者而言,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而其他两种评价的标准往往比法的要求高得多。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我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法律也是如此.例如法律可以保护人民,但也对人民有强制性,约束性.他可以帮助人们,也可以\"迫害\"人们,就看你怎么样了.

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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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幸典必: 1、法律的规范性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4、法律的普遍性5、法律的程序性6、法律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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