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法律小知识?

作者&投稿:叶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小知识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指一年盗窃行为三次以上,没有数额限制。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7、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9、治安管理处罚的普通程序包括: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审核、告知、听证、裁决等程序。

  30、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3种,从轻到重的顺序为:警告、罚款、拘留。

  31、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方式有非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32、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3、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第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改正的;第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编的。

  34、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第一:有较严重后果的;第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第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第四:屡犯不改的。

  35、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6、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四类。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37、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年龄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依法承担其违法行为全部法律后果的年龄,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是年满18岁以上的人。②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年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称之为不完全责任能力的人。③不满14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他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免予处罚。

  38、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该受处罚的主要根据是①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②行为人在醉酒前对自己的酒量是明知的,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备主观上的错误。③醉酒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和戒除的。因此,应予处罚。

  39、侵犯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攫取公私财物的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侵犯公私财物包括:第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私财物的;第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第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第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③条例第23条规定,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8、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机关按《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39、治安管理处罚的当场处罚程序包括①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②确认违反事实,说明处罚理由;③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④制作当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⑤送达;⑥备案;⑦执行。

  40、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的特征:第一,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此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此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不够刑罚处罚性。

  4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7种: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④流氓行为;⑤煸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⑥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行为;⑦拒绝,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3、治安秩序:是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治安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公共秩序中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利、生命财产、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及国家政权的稳定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那一部分公共秩序。

  44、公共场所:是指城市繁华地区、街道、首长和重要外宾驻地周围,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文娱、体育场所、商场和集贸市场等。

  45、毒害品:凡是小剂量进入肌体,既能损害和破坏正常的生理功能,使肌体的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物质叫做毒害品。

  46、放射性物质:凡是原子核不稳定,不断地向周围辐射出内眼看不到的射线的物质叫做放射性物质。

  47、治安管理的特点是:(1)治安管理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2)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这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专门职能。(3)治安管理是公开的依法管理。(4)治安管理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5)治安管理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

  48、以下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物财物的。(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0、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1、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3、严重不良行为是指(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4、未成年人应当怎样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答: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55、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哪些组织请求保护?

  答: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56.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怎样解决?

  答: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7、刑法对抢劫罪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等;“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被强行劫走财物,胁迫的方式可以是语言,也可以用某种动作;“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只要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即使没抢到钱,也构成抢劫罪。

  58、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麽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9、刑法对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60、我国公安机关开展声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人民群众支持下,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被打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严厉判处了一批黑恶犯罪首要和骨干分子,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本材料反映了什么现实?

  答:“打黑除恶”维护了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保卫机关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61、丁某私自在别人家的电话线上搭接线路,拨打信息台,致使他人欠下巨额话费,最终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试分析丁某的行为。

  分析: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仔细审题。丁某的行为致使他人欠下巨额话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的程度如何,关键的字眼在于“巨额”上。因此,丁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故丁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62、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某校举办了一次青少年犯罪图片展。同学甲却认为,我没有违法犯罪,没必要参加这项活动。试分析同学甲的想法。

  同学甲的观点是错误的。

  (1)学校举办这项活动,有利于青少年增强公民意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甲没有违法犯罪也应参加这项活动,因为这有利于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依法自律。

  (3)一个人如果不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就有可能从犯小错误发展到违法犯罪,因此青少年要树立法律意识,接受法律教育,做“四有”好公民。

  63、一个十八九岁的小伙子,某县郊区的无业游民,一天夜晚,在县城一胡同口拦住一妇女抢劫,恰被路过的一位大汉遇上。小伙子见来人便跑,跑出不远便被大汉抓获。大汉和那妇女一同将小伙子扭送到派出所。后来,当法庭审判时,小伙子申辩说他什么也没抢到,但仍被判了刑。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2)那小伙子什么也没抢到为什么还被判了刑?

  答:(1)上述材料说明了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犯罪。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等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但使公私财物受到侵害,给财物所有者造成损失,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抢劫、盗窃的目的而致人重伤、死亡,一家被劫,四邻不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因此,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那小伙子虽没抢到什么,也未伤人,但他以暴力相胁迫,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触犯了刑法。所以,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小伙子以抢劫罪惩处。

  64、黄某自从中学毕业后不务正业,因参与赌博和勒索小同学的钱财,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来,他冒充国家干部行骗被劳教三年。此后他仍执迷不悟,继续抢劫、诈骗达70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黄某的违法行为中,哪些是一般违法行为?哪些是犯罪行为?

  (2)上述案例说明了什么道理?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答:(1)黄某参加赌博、勒索小同学钱财、冒充国家干部行骗等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黄某抢劫、诈骗70余次而被判刑,属于犯罪行为。

  (2)上述案例说明了一般违法和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

  启示:犯罪是从犯小毛病开始的。一个人如果不注意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不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就有可能从犯小错误发展到违法犯罪。我们青少年学生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做“四有”合格公民。

  65、浙江省金华市一名中学生,因承受不了学业竞争和家长的压力,用榔头杀死了自己的母亲。温州市永嘉县有两名中学生为勒索钱财将自己的同学乱刀砍死。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材料中的中学生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谈谈我们应从这则恶性事件中得到哪些启示?

  答;是犯罪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符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②违反了刑法;③应受刑罚处罚。

  ①青少年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守法。②青少年要依法自律,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青少年不仅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指一年盗窃行为三次以上,没有数额限制。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7、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9、治安管理处罚的普通程序包括: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审核、告知、听证、裁决等程序。

30、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3种,从轻到重的顺序为:警告、罚款、拘留。

31、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方式有非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32、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3、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第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改正的;第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编的。

34、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第一:有较严重后果的;第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第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第四:屡犯不改的。

35、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6、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四类。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37、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年龄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依法承担其违法行为全部法律后果的年龄,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是年满18岁以上的人。②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年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称之为不完全责任能力的人。③不满14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他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免予处罚。

38、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该受处罚的主要根据是①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②行为人在醉酒前对自己的酒量是明知的,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备主观上的错误。③醉酒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和戒除的。因此,应予处罚。

39、侵犯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攫取公私财物的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侵犯公私财物包括:第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私财物的;第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第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第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③条例第23条规定,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8、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机关按《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39、治安管理处罚的当场处罚程序包括①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②确认违反事实,说明处罚理由;③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④制作当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⑤送达;⑥备案;⑦执行。

40、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的特征:第一,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此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此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不够刑罚处罚性。

4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7种: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④流氓行为;⑤煸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⑥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行为;⑦拒绝,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3、治安秩序:是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治安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公共秩序中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利、生命财产、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及国家政权的稳定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那一部分公共秩序。

44、公共场所:是指城市繁华地区、街道、首长和重要外宾驻地周围,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文娱、体育场所、商场和集贸市场等。

45、毒害品:凡是小剂量进入肌体,既能损害和破坏正常的生理功能,使肌体的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物质叫做毒害品。

46、放射性物质:凡是原子核不稳定,不断地向周围辐射出内眼看不到的射线的物质叫做放射性物质。

47、治安管理的特点是:(1)治安管理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2)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这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专门职能。(3)治安管理是公开的依法管理。(4)治安管理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5)治安管理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

48、以下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物财物的。(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0、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1、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3、严重不良行为是指(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4、未成年人应当怎样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答: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55、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哪些组织请求保护?

答: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56.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怎样解决?

答: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7、刑法对抢劫罪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等;“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被强行劫走财物,胁迫的方式可以是语言,也可以用某种动作;“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只要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即使没抢到钱,也构成抢劫罪。

58、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麽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9、刑法对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60、我国公安机关开展声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人民群众支持下,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被打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严厉判处了一批黑恶犯罪首要和骨干分子,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本材料反映了什么现实?

答:“打黑除恶”维护了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保卫机关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61、丁某私自在别人家的电话线上搭接线路,拨打信息台,致使他人欠下巨额话费,最终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试分析丁某的行为。

分析: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仔细审题。丁某的行为致使他人欠下巨额话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的程度如何,关键的字眼在于“巨额”上。因此,丁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故丁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62、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某校举办了一次青少年犯罪图片展。同学甲却认为,我没有违法犯罪,没必要参加这项活动。试分析同学甲的想法。

同学甲的观点是错误的。

(1)学校举办这项活动,有利于青少年增强公民意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甲没有违法犯罪也应参加这项活动,因为这有利于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依法自律。

(3)一个人如果不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就有可能从犯小错误发展到违法犯罪,因此青少年要树立法律意识,接受法律教育,做“四有”好公民。

63、一个十八九岁的小伙子,某县郊区的无业游民,一天夜晚,在县城一胡同口拦住一妇女抢劫,恰被路过的一位大汉遇上。小伙子见来人便跑,跑出不远便被大汉抓获。大汉和那妇女一同将小伙子扭送到派出所。后来,当法庭审判时,小伙子申辩说他什么也没抢到,但仍被判了刑。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2)那小伙子什么也没抢到为什么还被判了刑?

答:(1)上述材料说明了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犯罪。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等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但使公私财物受到侵害,给财物所有者造成损失,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抢劫、盗窃的目的而致人重伤、死亡,一家被劫,四邻不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因此,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那小伙子虽没抢到什么,也未伤人,但他以暴力相胁迫,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触犯了刑法。所以,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小伙子以抢劫罪惩处。

64、黄某自从中学毕业后不务正业,因参与赌博和勒索小同学的钱财,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来,他冒充国家干部行骗被劳教三年。此后他仍执迷不悟,继续抢劫、诈骗达70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黄某的违法行为中,哪些是一般违法行为?哪些是犯罪行为?

(2)上述案例说明了什么道理?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答:(1)黄某参加赌博、勒索小同学钱财、冒充国家干部行骗等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黄某抢劫、诈骗70余次而被判刑,属于犯罪行为。

(2)上述案例说明了一般违法和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

启示:犯罪是从犯小毛病开始的。一个人如果不注意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不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就有可能从犯小错误发展到违法犯罪。我们青少年学生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做“四有”合格公民。

65、浙江省金华市一名中学生,因承受不了学业竞争和家长的压力,用榔头杀死了自己的母亲。温州市永嘉县有两名中学生为勒索钱财将自己的同学乱刀砍死。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材料中的中学生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谈谈我们应从这则恶性事件中得到哪些启示?

答;是犯罪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符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②违反了刑法;③应受刑罚处罚。

①青少年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守法。②青少年要依法自律,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青少年不仅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1、安全横过道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2、乘车
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3、道路不是游戏场
道路是为了交通的便利而建造的。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们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游戏、追逐,把它当作“游戏场”,放学以后在道路拉开“场子”踢足球、打羽毛球,既妨碍车辆的通行又会被车辆撞伤,是不允许的。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绳、踢毽子,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是妨碍交通的。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车前车后乱穿,甚至相互扔石子,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学,因为不懂得在道路上玩耍的危害性,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和向汽车投掷石块,以此为乐,这是最最危险的举动,一旦被车撞倒,后果不堪设想。
道路不是游戏场所,不能在道路上玩耍。我们要互相提醒,大胆劝阻,当一名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员”。

4、避让转弯车辆
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告戒人们,汽车要转弯了。我们应该注意避让转弯车辆。
现代汽车的转向,都是依靠前轮来转向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汽车转弯时所占用的空间往往大于车辆固有的宽度。前轮行驶的轨迹不与后轮的轨迹重合,也就是说,前后两只轮子不会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就是汽车转弯的“内轮差”。由于这种“内轮差”,使汽车转弯时,前轮可以通过道路的某一物体,而后轮却不能通过。
懂得了汽车转弯的基本原理后,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靠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其实如果你离转弯汽车太靠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

5、骑自行车常识
我国十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十世界公认的“自行车王国”。
自行车轻巧灵活,车速自便,维修简单,并且不使用燃料,无废气污染,无噪声,因此特别受人青睐。但是,自行车靠骑车人用双脚踩动踏板,由链条来带动后轮向前滚动,在行进时要用双手握住车把来掌握重心,控制方向。所以稳定性差,安全性差。一碰即倒,一倒人就伤。
从保证交通安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而当你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一学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自行车的基本要领。
自行车首先应该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牌、证齐全。出发之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踏脚、链条、撑脚、坐垫等是否完好有效。
学骑自行车时,应选择人车稀少的道路或广场、操场。禁止在交通繁忙地段学骑自行车。
当你已经掌握骑车技术,可以单独骑车时,你还应该掌握一下几条骑车规范:
一是,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
二是,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闯越红灯。
三是,骑车转变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也不要弯小转。
四是,自行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设置交通标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是,骑自行车载物,长度不能超过车身,宽度不能超出车把宽度,高度不能超过骑车人的双肩。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
六是,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
七是,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是个大问题,在各类交通事故种,自行车事故要占总事故的一半以上。自行车给人们的交通带来了便利,自行车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幸。为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骑车规范,避免成为自行车的“牺牲品”。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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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09-04】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11-0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10-3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2005-08-3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08-03】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4-30】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知道哪些法律小常识,可以在职场工作中保护自己?
1.2试用期薪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作标准。很多用人单位,因为职场新人,不知道关于试用期和薪资的一些法律小知识。就规定新人有很长的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内不给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在知道这一点后,当用人单位再...

小学生法律知识小常识
小学生法律基本知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

小学生法律小知识有哪些?
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是保护环境。我们生活在这个美丽的地球上,就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保护它。比如,我们应该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不乱扔垃圾,尽量节约用水和用电。如果看到有人破坏环境、乱扔垃圾或者滥砍滥伐等行为,要勇敢地发出警告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了解这些法律小知识,小学生们可以更好地...

小学生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
7.小学生法律小常识大全 小学生法律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

生活中有哪些可以用到的,一般却不知道的的法律知识?
”日常生活中很多单位为了压缩成本,将试用期设置为6个月以上,这样是非常不符合标准的。11、在校学生怀孕合法。我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发生婚前性行为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小常识是需要我们去学习...

生活中必须知道的法律小常识
40、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的特征:第一,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此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此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不够刑罚处罚性。 4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7种: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④流氓行为;...

小学生必懂法律知识
小学生必懂的宪法知识如下: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 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小常识10条简短小学生有哪些?
1、不知要用你的头和手伸出窗外;2、下车时不要拥挤。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5、走在右边;6、不要追逐,道玩游戏,在公路上玩球;7、过高速公路时,要看清前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斑马线或立交桥,要走斑点...

扒一扒这些交通法律冷知识
扒一扒这些交通法律冷知识 一、汽车上装“小黄鸭”涉嫌违法? 现在很多车主都喜欢在后视镜和引擎盖上安装一款萌萌的“小黄鸭”,虽然看起来非常拉风,但是隐藏的安全风险不容忽略——行驶过程中不仅会分散其他车辆驾驶员的注意力,而且在高速行车中一旦掉落,“萌物”会立马变身为“凶器”,对周边的车辆造成伤害。 根据《...

港北区13939169288: 谁知道关于法制的小知识? -
汝林宁嗽: 青少年法律常识 最近校园暴力、违法的事件频传,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同学们忽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或者对法律了解太少.在日常生活中,你以为没有什麽大不了的事,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 虽然同学们还未成年,但是万一不小心触犯了法...

港北区13939169288: 10个法律小常识是怎样的?
汝林宁嗽: 10个法律小常识: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误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上下班途中发...

港北区13939169288: 常用的法律小知识有什么?
汝林宁嗽: 法律小常识是家庭所有的常备药,虽不能医治疑难杂症,但也能防治小病,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法律知识也一样,及时化解小矛盾,防患于未然,并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

港北区13939169288: 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
汝林宁嗽: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学生骑车时应注意安全:1、不要用你的头和手伸出窗外;2、下车时不要拥挤,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学生走路时要注...

港北区13939169288: 法制小知识,要一条一条的,简洁明了 -
汝林宁嗽: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一般为顶角向上的等边三角形.其图案颜色一般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指示标志是用来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开头有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等,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道路上常...

港北区13939169288: 不为人知的法律小常识 -
汝林宁嗽: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港北区13939169288: 最常见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
汝林宁嗽: 一、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中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

港北区13939169288: 谁有法律小知识? -
汝林宁嗽: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你还需要的话,下面网站还有很多

港北区13939169288: 急需,小学生法律小知识 -
汝林宁嗽: 1、安全横过道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

港北区13939169288: 小学生必知法律小知识 -
汝林宁嗽: 小学生法律知识: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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